蕪湖酒店家具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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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潔美訴深圳市中實創業科技有限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是2017年2月9日在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合同糾紛、債權轉讓合同糾紛 權責關鍵詞 民商事、權責情節、民事行為的效力、無效、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撤銷、代理、委托代理、民事責任規定、合同、訴訟關鍵詞、訴訟參加人(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第三人、證據、證明、關聯性、合法性、審判程序、訴訟請求、簡易程序、執行、遲延履行金案例原文 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原告鄧潔美。
委托代理人劉征,廣東同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深圳市中實創業科技有限公司,組織機構代碼56423372-3。
法定代表人周濟宏,執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何超,廣東淳鋒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鄧潔美訴被告深圳市中實創業科技有限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劉征,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何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鄧潔美訴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幣386,06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幣2,000元(2015年11月1日暫計至2016年10月31日,順延至付清,以每月實際欠款金額為基數,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4.75%/年計算);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含受理費、保全費等)。
被告深圳市中實創業科技有限公司辯稱,一、原告的債權轉讓協議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依法應認定為無效。
本案發生的背景是被告與案外人惠州達勝電子材料有限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交易金額為人民幣3,620,992元,被告已向達勝公司支付了人民幣3,234,931元,但達勝公司僅向被告開具了人民幣390,342.5元的增值稅發票。
此后,被告一直要求達勝公司開具剩余的增值稅發票,但達勝公司不予開具,而是通過所謂的合法形式將債權轉讓給原告,其實際就是規避法律的行為,依法應認定為無效。
二、原告與達勝公司之間的債權轉讓協議是規避法律的虛假的民事行為,作為債權轉讓協議應該是雙務有償的民事法律行為,但該債權轉讓協議連最基本的轉讓價格都沒有不符合債權轉讓協議的形式要件,依法應認定為無效。
建議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案相關情況 原告與案外人惠州達勝電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簽訂《債權轉讓協議》一份,由案外人惠州達勝電子材料有限公司將其對被告所擁有的到期貨款人民幣386,061元及基于該債權而生的利息及其他權利轉讓給原告。
案外人惠州達勝電子材料有限公司將相應月結單、賬單確認證明等證據的原件均交付給原告。
《賬單確認證明》載明:被告截至2014年10月10日尚欠案外人惠州達勝電子材料有限公司材料貨款總金額為人民幣476,061元。
hellip;hellip;被告與案外人惠州達勝電子材料有限公司均在《賬單確認證明》上加蓋公章予以確認。
2016年11月2日,案外人惠州達勝電子材料有限公司向被告發出《債權轉讓通知》一份,通知被告將截止到2015年10月31日其還未付的人民幣386,061元貨款即到期有效債權,轉讓給原告,并將原告的聯系地址附后。
庭審中,被告確認拖欠案外人惠州達勝電子材料有限公司貨款人民幣386,061元,并確認收到上述《債權轉讓通知》,但對上述《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通知》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予認可。
被告主張債權轉讓協議沒有轉讓金額,不符合債權轉讓協議的形式要件,且原告未能提供對價的證據證明債權轉讓協議系真實有效的,此外,被告系因為案外人惠州達勝電子材料有限公司未向被告足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才未支付貨款,原告與案外人惠州達勝電子材料有限公司的債權轉讓協議系為逃避向被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義務,系通過所謂合法形式逃避向國家繳納稅款的非法民事行為,因此,原告與案外人惠州達勝電子材料有限公司之間的債權轉讓協議應為無效。
原告對此稱,案外人惠州達勝電子材料有限公司已向被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清楚案外人惠州達勝電子材料有限公司是否未開拖欠增值稅發票的情形,且根據被告與案外人惠州達勝電子材料有限公司之間的對賬單及采購單,開具發票不是被告付款的前提條件。
判決結果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
本案中,案外人惠州達勝電子材料有限公司將對被告債權轉讓給原告時,履行了通知義務,被告確認收到《債權轉讓通知》。
且被告對其欠付案外人惠州達勝電子材料有限公司貨款人民幣386,061元的事實無異議,故本院確認案外人惠州達勝電子材料有限公司將對被告的人民幣386,061元債權轉讓給原告合法有效,債權轉讓成立,被告應當將欠付案外人惠州達勝電子材料有限公司的貨款人民幣386,061元支付給原告,故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被告抗辯稱其拖欠貨款系因案外人惠州達勝電子材料有限公司未足額開具增值稅發票,因開具增值稅發票并非被告付款的前提條件,且被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與案外人惠州達勝電子材料有限公司就足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付款的前提條件達成合意,故被告的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利息的問題,因被告與案外人惠州達勝電子材料有限公司之間的貨款發生在2010年7月至2012年7月期間,原告與案外人惠州達勝電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現原告主張被告自2015年11月1日起被告未再支付貨款,因此以每月實際欠繳金額為基數,從2015年11月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標準計算,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深圳市中實創業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鄧潔美支付貨款人民幣386,06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幣386,061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標準,從2015年11月1日計至本判決指定支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3,546元,由被告深圳市中實創業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 哲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書記員 劉惠娟(兼) 書記員 莫 瑩 瑩 附本案相關法律條文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九條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
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佛山市順德區新世界家具實業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11月,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已發展50-100人的企業規模,并于2013年在“家具商貿之都”樂從投資興建自有物業——新世界家具城,新世界家具城區位優勢顯赫,購物環境優雅,其占地5萬平方米,經營面積10萬余平方米,地表建筑共5層。
外觀造型磅礴大氣、端莊高雅,商場內富麗堂皇、配套齊全,是世界家具貿易基地最具競爭力、最具投資價值的高端品牌家具商場。
經營范圍 佛山市順德區新世界家具實業有限公司主要經營范圍是家具制造、家具配件銷售、橡膠木規格木方、自有物業等。
其中新世界國際酒店家具城是佛山市順德區新世界家具實業有限公司旗下的專業酒店家具城,新世界國際酒店家具城,立志打造全球酒店家具采購中心。
項目是中國首家也是最大的專業酒店家具主題商城。
以專業市場細分及品類主題館為出發點,將全面改寫全球專業酒店家具行業格局。
立足于酒店家具的中國制造,面向國內外全球專業采購商,致力于企業與市場的無縫對接,節省中間成本,提升酒店家具產業鏈價值。
項目建筑指標為超規模兩棟單體建筑,含五星級酒店配套,規劃總有效商鋪使用面積達30萬方,首期10萬方主題商城全部竣工,全面接受全球酒店家具制造商與品牌商的招商入駐咨詢。
商城公共配套一應俱全,是中國最大的酒店家具交易平臺。
全球最大辦公、酒店家具專業采購市場即將誕生于樂從北圍。
證明材料來自互訊網 全球最大辦公、酒店家具專業采購市場誕生于樂從北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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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材料來自消費點評網 新世界國際酒店家具城和樂國際辦公家具城新聞發布會隆重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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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材料來自東北網
紅安達寶伍德家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04月02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彭剛,公司經營范圍包括:酒店家具、辦公家具的制造、銷售及安裝;酒店智能設備銷售及技術服務、開發、轉讓及推廣;基礎軟件服務;舞臺燈光音響設計、電腦圖文設計;電腦動畫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廣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