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源酒店家具公司
181濟源百煊家具有限公司于2018年03月2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鄭佩佩,公司經營范圍包括:家居設計、制作、安裝與銷售;推拉門安裝、銷售;五金配件銷售;室內外裝修、裝飾工程施工等。濟源宏安豪生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孔相君,公司經營范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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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簡介 隆源酒店家具是專業從事酒店客房家具和酒店桌椅的廠家。
擁有一大批技術強,經驗豐富的專業管理、設計、生產的專業人才及具有二十余年制作經驗和熟練操作能力的技術工人。
自公司成立以來,綜合當前酒店家具潮流,積極弘揚酒店家具文化,重視開發設計,以卓越的產品質量,優惠的價格,誠實的信譽和完美的售后服務,贏得廣大客戶的好評。
隆源酒店家具專注酒店賓館客房家具和酒店桌椅二十余年,因為專注,所以專業。
沈陽隆源酒店家具廠是專業生產酒店餐桌餐椅,火鍋桌椅,燒烤桌椅,酒店賓館客房家具。
工程案例有沈陽北站君悅精品酒店,168酒店。
商丘壽源酒店有限公司于2016年05月13日在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睢陽分局登記成立。
法定代表人劉玉龍,公司經營范圍包括餐飲、住宿、會議服務。
等。
中山市南區港源家具廠是酒店套房家具、實木門、櫥柜、整體衣柜、實木辦公家具、板式辦公家具和屏風等產品專業生產加工企業。
公司總部設在中國廣東省中山市。
企業簡介 我廠擁有完整、科學的質量管理體系;專業的技術團隊;先進的設備;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
我們可根據客戶的需求制作定制產品,也可為客戶提供設計并推薦最佳產品方案。
我廠的產品銷售遍布全國大中小城市,并遠銷美國、加拿大、新加坡、澳大利亞等國。
我廠始終本著“誠信是企業立足的根本,質量是企業發展的法寶。
”為經營理念。
詳細信息 主營行業: 大班桌 班椅 屏風 其他辦公家具 酒店成套家具 其他酒店家具 企業類型: 個體經營 經營模式: 生產加工 注冊資本: 無需驗資 公司注冊地: 中國 廣東 中山 員工人數: 51 - 100 人 公司成立時間: 2010 年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李斌 主要客戶: 酒店、辦公家具經銷商。
年營業額: 人民幣 1000 萬元/年 - 2000 萬元/年 主要經營地點: 中國 廣東 中山 主要市場: 大陸 港澳臺地區 北美 南美 西歐 東歐 東亞 東南亞 中東 大洋洲 是否提供加工/定制服務? 是(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料代工加工;OEM加工;來圖加工;手工加工) 質量控制: 內部工藝: 開料;鋸切;壓板;拼架;家居鉆孔;封邊;家居包裝;機砂;面漆;底漆 服務領域: 家居用品;禮品工藝品;家裝材料;辦公文教;工程及工程設計;日化品;酒店、賓館;教育場所;機構單位;超市、零售 年出口額: 人民幣 200 萬元 - 300 萬元 研發部門人數: 5 - 10 人 廠房面積: 4000 平方米 月產量: 1500000 工商注冊信息: 已通過認證
中山市坦洲鎮蘇源家具廠訴劉其全仲裁裁決案是2017年2月27日在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適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仲裁程序案件、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權責關鍵詞 民商事、權責情節、民事行為的效力、撤銷、代理、民事責任規定、合同、訴訟關鍵詞、基本原則、證據、證據分類、反證、證明案例原文 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申請人:中山市坦洲鎮蘇源家具廠。
主要負責人:郭進基,該廠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熊震世,廣東銘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靖艷,廣東銘興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申請人:劉其全。
申請人中山市坦洲鎮蘇源家具廠(以下簡稱蘇源家具廠)與被申請人劉其會申請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后進行了審查。
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蘇源家具廠稱:蘇源家具廠申請撤銷中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中勞人仲案字[2016]4929號仲裁裁決,案件申請費用由劉其全承擔。
一、仲裁裁決認定事實錯誤。
劉其全2016年5月17日入職蘇源家具廠,5月18日上班第一天就受工傷,雙方還未來得及簽訂勞動合同,蘇源家具廠也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其工資狀況,3915元/月的工資是劉其全單方面的口頭說辭,仲裁裁決認定此為劉其會的月工資屬認定事實錯誤。
二、仲裁裁決違反證據規則,裁決程序不當。
劉其全上班第一天就受傷,蘇源家具廠無法提供有關其工資狀況的證據,在此情形下,仲裁裁決完全采信劉其全的主張,違背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
三、涉案仲裁裁決適用法律錯誤,剝奪了蘇源家具廠的訴訟權利。
仲裁結果高于10000元,超過了勞動爭議發生時中山市坦洲鎮12個月的最低工資標準。
本案不應為終局裁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不當然包括勞動者在發生工傷后要求用人單位承擔除工傷醫療費外其他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
仲裁裁決嚴重違反了法律適用原則。
綜上,仲裁裁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應予撤銷。
被申請人劉其全稱:中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中勞人仲案字[2016]4929號仲裁裁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經審查查明:2016年11月11日中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中勞人仲案字[2016]4929號仲裁裁決,終局裁決蘇源家具廠向劉其全支付工傷待遇補償款共計50895元。
2016年5月17日,劉其全入職蘇源家具廠,雙方約定劉其全的試用期為一周,試用期的工資為180元/天。
2016年5月19日劉其全在工作中受傷。
本院認為,劉其全與蘇源家具廠約定劉其全的試用期為一周,試用期的工資為180元/天,劉其全在試用期內受傷。
仲裁裁決根據劉其全與蘇源家具廠約定認定劉其全的工資為3915元/月,并以此計算劉其全的各項工傷待遇補償,并無不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節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本案的仲裁裁決應為終局裁決。
中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中勞人仲案字[2016]4929號仲裁裁決不存在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中山市坦洲鎮蘇源家具廠的申請。
申請費400元,由申請人中山市坦洲鎮蘇源家具廠負擔。
審 判 長 劉 莉 審 判 員 梁艷鳳 代理審判員 盧俊輝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梁華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