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家具探店費用
133這樣規模的酒店還要看你想如何裝修,如果基本標準與錦江、7天、聯邦等快捷酒店的基本條件相同的話,那么平均每間客房的全部費用應該在3-4萬之間(包含了裝修、電器、家具、床上用品,甚至電梯、消防等),這其中的決定因素有房子的結構、房間面積、以及你的選材。當...
查看全文全站搜索
酒店家具包含,進門衣柜,電視柜,床,床頭柜,床墊,書桌椅,休閑會客沙發等 根據房間的大小以及星級標準來配備,會有很大的區別,所以,價格也存在差異
下面都是按中等的價格計算主臥的床,床墊,衣柜,梳妝臺,個人小沙發,空調加在一起要8000~10000塊左右兩間客房的床,床墊,衣柜加在一起要6000~8000塊左右客廳的電視,沙發,電視柜,茶幾,空調加在一起要12000~15000塊左右書房的電腦,電腦桌,書櫥,椅子加在一起5000~6000塊左右廚房的櫥柜,鍋碗瓢盆,冰箱,洗衣機加在一起12000~15000塊左右還有鞋柜.餐桌.椅子大概要5000塊左右。
一共是39000~49000塊之間希望可以幫到你!
有誰在東莞福利來定制家具買過家具嗎?怎么樣?顯示全部 2被瀏覽 311 登錄后你可以不限量看優質回答私信答主深度交流精彩內容一鍵收藏登錄專業高端別墅家具定制、樣板房家具定制、酒店家具定制服務廠商 知道,還可以不錯,交貨期準時,關鍵價格相對于其他標榜品牌廠家來說真的不貴,前段時間剛剛做的深圳儲能大廈的辦公家用家具還是挺牛的,幾百萬家具兩個月準時完成。
迪歐家具集團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以創新研發為先導,科技制造與營銷服務為核心的科創型家具企業,業務版圖以辦公家具為核心,覆蓋酒店家具、醫養家具、教育家具、展示家具五大商用家具板塊。
品牌介紹 迪歐家具集團(全稱迪歐家具集團有限公司,注冊資金2.0018億元),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以創新研發為先導,科技制造與營銷服務為核心的科創型家具企業。
16年來,迪歐持續變革,共設立4大基地(中山小欖工業園、佛山龍江工業園、江門江海工業園、睦洲工業園)、32個制造工廠,員工超過6000人,擁有11萬平方米辦公和家具體驗館,為客戶提供高品質的家具選購體驗。
作為行業獨具規模的企業,迪歐家具集團廠房總面積100萬平方米,年產值高達30億元,規劃建成超過1000畝現代化生產基地,推動行業邁向科技智造時代。
近年來,集團圍繞“單聚品、全渠道、多品牌”的營銷戰略,產品布局以辦公家具為核心,覆蓋酒店家具、醫養家具、教育家具、展示家具五大商用家具板塊。
未來,迪歐家具集團將持續秉承“高品質,真不貴”的理念,不斷以變革推動中國商用家具行業發展,為人們提供更優質、更具品味的產品和服務。
李成報訴楊佑貴等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是2017年5月24日在四川省瀘定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案由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侵權責任糾紛、民事 權責關鍵詞 簡易程序、訴訟請求、審判程序、自認、證明、鑒定意見、證據種類、證據、特別授權、訴訟參加人(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訴訟關鍵詞、侵權、民事責任規定、委托代理、代理、權責情節、民商事案例原文 四川省瀘定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原告:李成報。
委托代理人:李建康。
被告:楊佑貴。
被告:袁登瓊。
委托代理人:楊祖強。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瀘定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羅平,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炳華。
原告李成報與被告楊佑貴、袁登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瀘定支公司(以下簡稱:人民財保瀘定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李成報的委托代理人李建康、被告楊佑貴、被告袁登瓊的委托代理人楊祖強、被告人民財保瀘定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炳華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成報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65000.00元(被告楊佑貴已墊付)、殘疾輔助器具費3000.00元(被告楊佑貴已墊付)、住院伙食補助費7860.00元、護理費19552.00元、交通、住宿、伙食費3000.00元、殘疾賠償金32790.40元、鑒定費1950.00元、計半年營養費10920.00元、精神撫慰金10000.00元、后期治療費13000.00元,計半年后續護理費18928.00元,2月全休(包括生活、護理)9840.00元、被撫養人(原告母親:李陶氏)生活費21840.00元,合計217680.40元,減扣車主墊付68000.00元應賠付原告149680.40元。
事實和理由:2016年10月8日,被告楊佑貴駕駛川V某某某某某號車輛與原告李成報在瀘石公路得妥境內聯合隧道內發生交通事故。
2016年10月23日,瀘定縣公安局公路巡邏民警大隊對該起事故依法做出責任認定,由被告楊佑貴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任何責任,故被告楊佑貴應對原告的各項損失承擔所有賠償責任。
事故車在被告人民財保瀘定支公司購買有交強險、商業險及不計免賠,且在保險期內,被告人民財保瀘定支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業險限額內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楊佑貴辯稱,原告所訴是事實,被告楊佑貴與袁登瓊系夫妻,車輛登記在袁登瓊名下,事故發生后,被告墊資原告住院費61758.58元、門診費1253.30元、胸腰椎固定支具費3000.00元,并借給原告現金7700.00元;原告前一個半月需2人護理,當時是由被告雇1人與原告之子李建康共同護理,一個半月后由李建康1人護理;原告傷殘鑒定所花費的鑒定費1950.00元、車費476.00元、餐費150.00元,被告均予以認可,請法院對以上款項在保險公司的賠付款中予以抵扣。
抵扣后,由保險公司支付楊佑貴。
被告袁登瓊辯稱,賠償金額以保險公司認可的為準。
人民財保瀘定支公司辯稱,1.對事故的發生和責任劃分無異議;2.川V某某某某某小型轎車在人民財保瀘定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賠償限額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并購有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3.針對原告合理的訴請,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商業險內進行合理賠付;4.對于鑒定意見中32%的賠付比率不予認可,保險公司認可31%的賠付比率;5.對于護理天數,出院后的醫囑為全休2月,并未提及臥床全休,故保險公司根據醫囑,只認可護理天數為住院期間的132天及前一個半月的2人護理;6.無實際就醫交通費發生,陪護人員住宿費應以醫院加床的發票為準,保險公司賠償項中已包括住院伙食補助費和護理人員誤工費,而原告訴請的就醫車費、食宿費也均無發票,不予賠付;7.鑒定費、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8.對于具體賠付款項中:醫療費以發票為準,并扣減20%的自費藥物、護理費以80元/天的標準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以30元/天的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以四川省2015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標準計算、護理費以護理人員的職業收入,即四川省2015年農業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標準計算、營養費以30元/天的標準計算、殘疾輔助器具費由法院認定、精神撫慰金認可4000.00元、因被撫養人有其他的撫養人,故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四川省2015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為標準,計算5年,且只計算受害人應承擔的部分、殘疾賠償金賠償年限為10年。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0月8日15時30分許,楊佑貴駕駛川V某某某某某號小型轎車沿S211線行駛至S211線190KM+500M路段時,與行人李成報相撞,造成李成報受傷及川V某某某某某號小型轎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2016年10月23日,瀘定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對該起事故依法做出責任認定,認定此次事故由楊佑貴負全部責任,行人李成報無責任。
2016年10月8日至2017年2月16日,李成報在石棉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
出院病情及建議:1.全休2月;2.保護腰椎;3.門診隨診,如不適就診及時來院治療。
備注:1.患者腰部損傷雙下肢不全性癱給予腰椎外固定支具固定;2.住院前一月半需2人護理,一月半后需1人護理;3.注意適當營養。
楊佑貴墊資李成報住院費61758.58元、門診費1253.30元、胸腰椎固定支具費3000.00元,并借給李成報現金7700.00元。
住院期間,前一月半由楊佑貴雇1人與李成報之子李建康共同護理,此后,由李建康護理。
2017年2月22日,經原告委托四川元鼎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李成報的傷殘程度,評定為交通事故八級、十級傷殘;賠付比例32%。
部分護理依賴的時限,建議至出院之日止計半年。
加強營養的時限,建議至出院之日止計半年。
李成報因鑒定花銷車費476.00元、餐費150.00元、鑒定費1900.00元、鑒定檔案費50.00元。
另查明,楊佑貴與袁登瓊系夫妻關系,川V某某某某某號小型轎車登記車主為袁登瓊,該車為家庭自用。
該車在人民財保瀘定支公司購有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險,2份保單的保險期間均為:自2016年8月28日0時起至2017年8月27日24時止。
李成報之母李陶氏(身份證號碼:xxx)育有4子1女:李成中、李成報、李成靜、張成江、張成秀。
李成報、李建康、李陶氏均系農村居民。
認定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原告李成報向本院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住院病案、出院病情證明書、家庭成員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李成報與李建康系父子關系證明、鑒定費發票、鑒定途中車票、餐飲費發票;被告楊佑貴向本院提交的石棉縣人民醫院住院費用結算票據、門診票據、胸腰椎固定支具發票、收條、機動車商業保險單、強制保險單、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石棉縣人民醫院住院結算清單。
本院認為,此次交通事故已經瀘定縣交警大隊作出責任認定,被告楊佑貴應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賠償責任。
本案涉及的傷殘賠付比例雖已經四川元鼎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所認定為32%,但該32%的認定比例不符合法律規定,本案交通事故的賠付比例應認定為31%。
對于原告提出的就醫交通、住宿、伙食費3000.00元因無證據佐證且其當庭自認實際無就醫車費產生,故對人民財保瀘定支公司無實際就醫交通費發生,陪護人員住宿費應以醫院加床的發票為準,保險公司賠償項中已包括住院伙食補助費和護理人員誤工費,而原告訴請的就醫車費、食宿費也均無發票,不予賠付的意見予以采納,結合被告楊佑貴當庭對李成報因鑒定花銷車費476.00元、餐費150.00元、鑒定費1900.00元、鑒定檔案費50.00元的認可意見,對原告起訴的3000.00元交通、住宿、伙食費中涉及鑒定產生的2576.00元予以支持,但該筆費用屬于間接損失,由被告楊佑貴全額賠償;后期治療費13000.00元因無證據佐證,不予支持;計半年后續護理費18928.00元與2月全休(包括生活、護理)9840.00元的賠償項中,有月份的重復計算部分,綜合全案情況,認定出院后6個月的護理依賴時限。
對此次交通事故涉及的損失金額具體認定如下:1.住院費61758.58元、門診費1253.30元、胸腰椎固定支具費3000.00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60.00元/天132天=7920.00元(因原告起訴7860.00元,故對7860.00元予以支持);3.護理費:住院期間護理費38023.00元(四川省2015年農業就業人員平均工資)365(132天+45天)=18438.55元,6個月護理依賴期護理費38023.00元365180天50%=9375.53元,共計27814.08元,其中楊佑貴雇1人護理1月半的護理費為4687.76元;4.營養費60.00元/天180天(原告起訴加強營養時限6個月)=10800.00元;5.殘疾賠償金10247.00元(四川省2015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年0.31=31765.70元;6.被撫養人(原告母親李陶氏)生活費9251.00元(四川省2015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5年0.315人=2867.81元;7.因鑒定產生的車費476.00元、餐費150.00元、鑒定費1900.00元、鑒定檔案費50.00元,共計2576.00元;8.精神撫慰金按照傷殘等級酌情確定為7000.00元。
原告起訴的賠償項中超出認定金額的部分,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
川V某某某某某小型轎車購有交強險、三者險,應先在交強險內賠償,未賠償完畢部分,在三者險內按責任賠償,超出保險責任范圍的部分,由侵權人按責任賠償。
交強險內的賠償責任,由被告全部擔責,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全額賠償,故人民財保瀘定支公司應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李成報殘疾賠償金31765.7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胸腰椎固定矯形器)3000.00元、護理費27814.08元、被撫養人生活費2867.81元、精神撫慰金7000.00元,共計72447.59元;在交強險醫療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李成報醫療費(61758.58元+1253.30元)(1-自費藥物15%)=53560.0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860.00元、營養費10800.00元,合計72220.09中的10000.00元,剩余62220.09元由人民財保瀘定支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中進行賠付。
因鑒定產生的車費476.00元、餐費150.00元、鑒定費1900.00元、鑒定檔案費50.00元,共計2576.00元,屬于間接損失,由被告楊佑貴全額賠付;交通事故發生后,楊佑貴向李成報預付全部醫療費、并借支現金7700.00元給李成報,應先抵扣后,由人民財保瀘定支公司支付楊佑貴,即應由人民財保瀘定支公司支付楊佑貴53560.09元+7700.00元+3000.00元+4687.76元-2576.00元=66371.85元、由人民財保瀘定支公司支付李成報78295.83元,對于原告訴請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判決如下:一、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瀘定支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成報醫療費10000.00元,殘疾賠償金31765.7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胸腰椎固定矯形器)3000.00元、護理費27814.08元、被撫養人生活費2867.81元、精神撫慰金7000.00元,共計82447.59元; 二、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瀘定支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中賠償原告李成報住院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合計62220.09元;三、由被告楊佑貴賠償原告李成報自費藥物費鑒定產生的車費476.00元、餐費150.00元、鑒定費1900.00元、鑒定檔案費50.00元,共計2576.00元; 四、抵扣后,由中國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瀘定支公司向原告李成報支付78295.83元,向被告楊佑貴支付66371.85元。
限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一次性付清; 五、駁回原告李成報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94.00元,減半收取計1647.00元,由原告李成報負擔768.00元,由被告楊佑貴負擔879.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尼格木呷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吉皮小龍
福州得一廚房設備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01月18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田貴燈,公司經營范圍包括:酒店設備(不含特種設備)、廚房設備、制冷設備、燃氣器具的生產、銷售、安裝、維修;酒店用品、酒店家具、五金、交電(不含電動自行車)的批發、代購代銷;廚房工程設計、施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