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川酒店家具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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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九品軒家具有限公司于2013年09月16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羅廣欣,公司經營范圍包括:家具生產、組裝、銷售;辦公用品、家用電器、五金交電、日用百貨、建筑材料批發、零售;大理石加工、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等。
山西九品家具有限公司于1999年3月30日在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尖草坪分局登記成立。
法定代表人鄭江,公司經營范圍包括家具及家居用品的加工、銷售;金屬靜電噴塑等。
歐藝菲軒(原鴻運發家具廠)位于家具生產基地佛山,是一家集設計、研發、生產、銷售為一體的歐式古典家具定制企業,致力于打造環保,健康,時尚,個性的綠色家具,專業定做古典家具,歐式家具,美式家具,法式家具,酒店會所家具,美容家具等,定做的各種款式上萬款,產品主要遠銷美洲,歐洲,澳洲,中東等20多個國家。
歐藝菲軒的主要產品有歐式家具,古典家具,美式家具,法式家具,酒店會所家具,美容家具等,可以定做不同尺寸,不同面料,不同顏色的家具。
江門市霽虹涂料化工有限公司訴中山市大涌鎮興博軒紅木家具廠等買賣合同糾紛案是2017年2月16日在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合同糾紛、買賣合同糾紛 權責關鍵詞 民商事、權責情節、代理、委托代理、民事責任規定、合同、訴訟關鍵詞、證據、證明、臨時性救濟和保障程序、財產保全、審判程序、訴訟請求、簡易程序、缺席判決、執行案例原文 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原告:江門市霽虹涂料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榮富。
委托代理人:黃云華,系該公司行政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文,系該公司銷售經理。
被告:中山市大涌鎮興博軒紅木家具廠。
經營者:李天金。
被告:李天金。
原告江門市霽虹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下簡稱霽虹公司)訴被告中山市大涌鎮興博軒紅木家具廠(下簡稱興博軒家具廠)、李天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1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霽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文到庭參加了訴訟。
被告興博軒家具廠、李天金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霽虹公司起訴稱:從2015年5月至2016年9月26日止,原告向被告供應油漆,被告共欠原告貨款金額合計112582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討無果。
現原告訴請法院判令:1.兩被告向原告清償貨款112582元;2.兩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從2015年5月4日起以日千分之五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3.本案訴訟費用、保全費、差旅費等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另庭上,原告霽虹公司將逾期付款利息計算期限調整為從2016年10月26日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原告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有:1.《對賬單》(原件)2份;2.《送貨單》(原件)50份;3.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4.個體戶機讀檔案登記資料(原件)1份。
被告興博軒家具廠、李天金在答辯期內未答辯,在舉證期限內未舉證。
經審理查明:2015年4月起,李天金通過電話向霽虹公司訂貨購買涂料化工品,由霽虹公司送貨到興博軒家具廠經營場所中山市大涌鎮旗峰路317號(林捷興廠房),并由興博軒家具廠的主管和工人簽收確認。
現霽虹公司以興博軒家具廠、李天金未支付貨款112582元為由向本院起訴,并提出上述訴求。
本院認為,本案屬買賣合同糾紛。
霽虹公司與興博軒家具廠、李天金關于涂料化工品的買賣關系,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雖未簽訂買賣合同,但有《送貨單》、《對賬單》為證,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關于興博軒家具廠應否向霽虹公司支付貨款及金額的問題。
霽虹公司所舉的《對賬單》為原件,證實興博軒家具廠與霽虹公司2016年11月19日對賬確認從2015年5月4日起至2016年9月26日止,興博軒家具廠向霽虹公司購買貨款合計147582元的貨物。
上述款項均有《送貨單》予以印證,且《對賬單》、《送貨單》上均有興博軒家具廠員工或經營者李天金簽名確認。
另霽虹公司確認興博軒家具廠已清償部分貨款35000元,現實際尚欠貨款合計112582元。
綜上,本院依法確認興博軒家具廠尚欠霽虹公司貨款112582元。
故霽虹公司主張興博軒家具廠清償貨款112582元的訴求,理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
及一百六十一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
的規定,興博軒家具廠未如期支付貨款112582元的行為已構成違約,興博軒家具廠應繼續履行合同義務,依法應向霽虹公司支付貨款112582元。
關于逾期利息的計算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的規定,興博軒家具廠經對賬后至今未支付貨款112582元的行為已屬違約,興博軒家具廠依法應承擔逾期付款期間對霽虹公司造成利息損失的賠償責任。
根據《送貨單》第2條約定:收貨后30天內付清貨款。
如不能按期繳清貨款,供貨單位有權追計欠款,并要求賠償損失及資金利息(每天按千分之五計算)的利息計算方式,興博軒家具廠最后一次收貨日期為2016年9月26日,則霽虹公司主張興博軒家具廠從收貨后30日即2016年10月26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本院認為,《送貨單》第2條約定利息以日千分之五即月利率15%計算,已超出法定年利率24%即月利率2%的范圍,對超出部分依法不予支持,故霽虹公司主張逾期利息從2016年10月26日起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訴求,本院予以支持,但逾期利息計算方式應以本院調整為準,以年利率24%計算。
關于興博軒家具廠應否支付霽虹公司差旅費的問題。
霽虹涂料公司主張興博軒家具廠承擔本案訴訟所產生的一切差旅費,因霽虹涂料公司并未舉證證明該費用已實際產生,且該主張于法無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關于李天金應否對興博軒家具廠上述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問題。
經查,興博軒家具廠為個體工商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九條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
的規定,李天金作為興博軒家具廠的經營者,依法應對興博軒家具廠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故霽虹公司主張李天金對興博軒家具廠上述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訴求,理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興博軒家具廠、李天金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大涌鎮興博軒紅木家具廠、李天金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江門市霽虹涂料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12582元及逾期利息(以112582元為本金,按年利率24%從2016年10月26日起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江門市霽虹涂料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152元,減半收取1576元,財產保全費1270元,兩項合計2846元,由被告中山市大涌鎮興博軒紅木家具廠、李天金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受理費。
如不上訴,義務人拒不在判決書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的,權利人可在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屆滿的次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審判員 楊文彬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書記員 周戊喜
中山市大涌鎮偉明軒家具廠是一家多年從事集開發、制造、銷售和服務于一體的家具生產企業。
企業簡介 中山市偉明軒家具廠是一家多年從事開發、制造、銷售和服務于一體的家具生產企業。
公司地處廣東珠江口岸盛世聞名的“中國紅木家具生產專業鎮”,“中國紅木雕刻藝術之鄉”的廣東省中山市大涌鎮。
偉明軒家具廠以精湛的技藝,巧奪天工的紅木家具廣受消費者的喜愛,憑著新穎的靈感和創意,締造出永恒品質和典雅高貴的藝術家具。
主營材質及產品 偉明軒家具廠主要取材刺猬紫檀、非洲黃花梨、雞翅木、非洲酸枝等名貴木種,以沙發、餐臺、地柜、套間、辦公等系列產品為主導,并通過省市質量監督部門的嚴格檢驗。
企業服務理念 偉明軒家具廠秉承“真心、誠心、用心”的服務理念,為客戶提供優質的服務和產品。
打造出了“偉明軒家具,誠信的標志,做人的宗旨,實惠的選擇”的良好口碑。
企業榮譽 2012年之前,被選為“中山市客家商會理事單位”; 2012年,被評為“中山市大涌鎮慈善會榮譽副會長單位”; 2013年,被評為“中山市紅木家具行業協會副會長單位”; 2013年,榮獲大涌紅木家具推薦品牌榮譽稱號。
惠州大亞灣睡寶家具廠訴惠州市柏雅軒家具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是2017年3月6日在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案由 買賣合同糾紛、合同糾紛、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民事 權責關鍵詞 撤訴、審判程序、訴訟關鍵詞、合同、民事責任規定、委托代理、代理、權責情節、民商事案例原文 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原告:惠州大亞灣睡寶家具廠,經營場所:惠州大亞灣西區樟浦老圍小組狗咬羊地。
經營者:黃洪飛。
委托代理人:李偉,系廣東知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惠州市柏雅軒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學成。
本院在審理原告惠州大亞灣睡寶家具廠訴被告惠州市柏雅軒家具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向本院申請撤訴,是其對訴權的處分,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惠州大亞灣睡寶家具廠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25元(原告預交,已減半收取),由原告惠州大亞灣睡寶家具廠負擔。
審 判 員 徐秀群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楊 立 書 記 員 鐘海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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