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酒店家具用品
206四川森林本色酒店家具有限公司于2018年08月1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楊竹,公司經營范圍包括:酒店家具、實木家具、辦公家具、酒店用品銷售;家具設計、安裝[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等。四川錦鹿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06月09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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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蘆島市宏杰家具有限公司始建于1989年,是一家集研發、設計、生產、銷售于一體的家具公司,廠址位于葫蘆島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葫蘆島市宏杰家具有限公司主營辦公家具、民用家具、古木家具。
遼寧鋼之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08月13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李志強,公司經營范圍包括:家具、辦公設備、辦公用品、智能密集柜、智能槍彈柜、智能存放柜、手機存放柜、保險柜、文件柜、更衣柜、保密柜、學生課桌椅、連排椅、上下鋪床、公寓床、餐桌椅、密集架、書架、貨架、廚房設備、洗滌設備、工藝品、鋼木家具、部隊營房家具、木制家具、板式家具、軟體家具、賓館客房家具、校用家具、實驗臺及實驗室家具、醫用家具、鋼制柜、木門、板式門、鋁合金門、高隔間、板材、人造板、合成板、教學設備、醫療設備、體育器材、酒店家具、玻璃家具、不銹鋼制品、櫥柜、衣柜、地板、鎖具、窗簾布藝、音樂器材、美術器材、圖書館設備加工、制造、銷售、維修;木材、圖書、日用百貨、建筑裝飾材料、地毯、衛生潔具、汽車配件、監控設備、電子產品、電腦、打印機、復印機、電腦耗材、家用電器、酒店用品銷售;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防火工程、防水工程施工;網絡系統集成;網絡綜合布線;平面設計;計算機軟硬件開發等。
葫蘆島如家快捷酒店是位于葫蘆島老區的中心的一家酒店。
葫蘆島如家快捷酒店(火車站店)位于葫蘆島老區的中心,毗鄰繁華的購物中心,民安步行街,宏運商城!酒店客房主要位于6~11樓,鬧中取靜,為您在葫蘆島的出行帶來更多的方便與快捷!酒店秉承如家酒店的連鎖的特點——三大“統一性的建筑設施;統一的硬件設施;統一的服務。
”酒店內外由名家設計,風格簡約,別致,設施齊全,展現的是一個“干凈、溫馨”的住宿環境, 葫蘆島如家快捷酒店(火車站店)是經濟型酒店的第一家,也是連鎖酒店的第一家,為出差旅行,商務辦公的賓客提供簡便快捷,溫馨自然的住宿生活!
遼寧葫蘆島國際酒店位于遼寧葫蘆島,1996年7月28日成立,是一家四星級酒店。
概況 葫蘆島國際酒店是一個具有國際水準的四星級酒店,集客房、餐飲、娛樂、健身、商務等多方面服務設施于一體的現代化的新型高檔酒店。
酒店坐落于葫蘆島新區,地處文化政治中心,瀕臨風景秀麗的龍灣海濱浴場,背臨旖麗的龍背山公園景區,距錦州機場四十分鐘車程,距葫蘆島火車站驅車僅需十分鐘,距高速公路葫蘆島西出口僅需三分鐘,地理位置優越,交通便利,是商務旅客、渡假休閑游客的理想選擇。
酒店開業時間1996年7月28日,新近裝修時間2006年10月,樓高10層,共有客房總數144間(套),標間面積31平米。
地址:遼寧省葫蘆島市龍港區龍警街14號 星級:4星 交通:酒店距錦州機場70公里;距葫蘆島北站及葫蘆島客運站5公里餐飲:中餐廳 服務:宴會廳、咖啡廳、商務中心、會議室、美容美發、夜總會、桑拿、送餐服務、洗衣服務、旅游服務、健身、前臺貴重物品保險柜、提供泊車位 標準單人間 (365元起) 標準雙人間 (365元起)房價信息 標準雙人間 含雙早 門市價¥662.00 柚子售價¥365.00 床型:雙床上網方式:免費房間面積:31平方米樓層:3層-8層 標準單人間 含雙早 門市價¥662.00 柚子售價¥365.00 床型:大床上網方式:免費房間面積:31平方米樓層:3層-7層 酒店圖片:
葫蘆島海洋假日酒店是一家商務型酒店,位于葫蘆島市龍灣新區海星路21號。
酒店介紹 酒店開業時間2003年10月,樓高6層,共有客房總數60間(套),標間面積20平米。
葫蘆島海洋假日酒店位于葫蘆島市龍灣新區海星路21號,離海濱浴場僅兩公里,交通便利。
葫蘆島海洋假日酒店是中澳合資的三星級酒店,集餐飲、客房、商務、休閑娛樂為一體,具有國際標準。
葫蘆島海洋假日酒店三樓到七樓有溫馨舒適的客房60套,分為豪華套房2間、商務套房6間、標準房52間供您選擇。
客房內設有分體的獨立空調、提供酒水飲品的小冰箱、國際國內直撥長途電話,24小時寬帶上網、收發傳真等。
葫蘆島海洋假日酒店歡迎您到假日酒店來,只要您想到,我們就會為您做到,保證您物有所值,物超所值。
海洋假日酒店本著服務為本,賓至如歸的宗旨期待您的光臨!2003年開業 樓高6層 客房60間 加床:100元/床; 酒店交通信息:周圍景觀:海濱浴場 交通:酒店距百貨大樓10公里,距葫蘆島火車站15公里。
公交:11路 14路 1路 22路 酒店設施與服務:餐飲設施:中餐、海鮮 服務設施:宴會廳、商務中心、會議室、桑拿、送餐、洗衣、停車泊位 休閑設施:棋牌麻將、桑拿、洗浴 酒店房型信息:標準間 (335元起)預訂特別提示 入住須知 - 規定入住時間:14:00 - 規定退房時間:12:00 付費說明 - 房費包含酒店服務費,不包括酒店其他費用、稅收及客人額外要求的費用。
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訴肖信桂勞動爭議案是2017年1月6日在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案由 其他勞動爭議、人事爭議、勞動爭議、民事 權責關鍵詞 簡易程序、訴訟請求、審判程序、證明責任(舉證責任)、自認、證明、證據、訴訟關鍵詞、合同、民事責任規定、權責情節、民商事案例原文 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原告: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604MA4ULU1049。
投資人:肖朋文,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虹儒,廣東平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曾燕紅,廣東平諾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被告:肖信桂。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遠生,湖南風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與被告肖信桂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理,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虹儒、被告肖信桂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吳遠生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事實認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雙方沒有爭議的事項,本院予以確認: 勞動仲裁請求:肖信桂于2016年9月22日申請仲裁,請求裁決確認與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在2016年2月22日至2016年9月1日具有勞動關系,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支付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9月1日的雙倍工資92169元、經濟補償16985元。
勞動仲裁結果:佛山市禪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6年9月29日受理,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佛禪勞人仲案非終字[2016]1407號仲裁裁決書,裁決確認肖信桂與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于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9月5日存在勞動關系,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支付肖信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合共43755.15元,駁回肖信桂的其他仲裁請求。
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的訴訟請求:確認雙方在2016年8月20日至2016年9月5日期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無需支付肖信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合共43755.15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肖信桂承擔。
2016年2月24日,肖信桂填寫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求職表。
2016年2月26日,肖信桂入職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擔任油面師傅,雙方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肖信桂的工資計算周期為自然月,實行保底計件工資。
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以現金方式支付肖信桂2016年2月至2016年5月工資。
肖信桂已收取在職期間的全部工資。
肖信桂在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工作期間,與徒弟肖智暉一起工作。
2016年2月26日,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的投資人由吳鵬變更為肖朋文。
肖信桂上班需要考勤。
肖信桂每天都上班,才可領取上述工資。
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沒有為肖信桂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肖信桂在2016年3月26日至3月31日的上班日期為3月26日、3月27日。
2016年9月5日,肖信桂填寫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離職申請表,注明:本人肖信桂于2016年9月5日離開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工資已全部結清,所有證件已經向廠方收回,并已與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今后本人一切事物與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無任何關系。
2016年9月6日,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肖信桂支付23760元。
本案中,雙方舉證情況如下: 一、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提交了如下證據: 1、營業執照、身份證復印件。
2、佛禪勞人仲案非終字[2016]1407號仲裁裁決書、中國郵政快遞單(10xxx62618)及物流查詢。
3、求職表。
4、離職申請表。
5、3月-8月應發工資。
通知。
肖信桂考勤表。
肖信桂提交了如下證據: 1、企業機讀檔案登記資料。
2、2016年3月-8月車間計件單(油漆)復印件。
澳升驗收單。
入職表復印件。
工資條、一本通/綠卡通明細查詢(客戶)。
對于雙方有爭議的事項,本院認定如下:關于工資問題。
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用人單位負有舉證責任。
肖信桂認為其實行計件工資,保底9000元/月;其與肖智暉兩人2016年3月至8月的合計工資數額分別為15424元、17286元、19208元、21213元、13174元、13644元,其領取工資后兩人平分;每月領取工資需要簽收;2016年2月-6月的工資通過現金發放,7月、8月工資通過轉賬的方式發放。
肖信桂提供了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車間計件單復印件、驗收單第三聯、工資條、一本通/綠卡通明細查詢(客戶)擬證明其主張。
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認為肖信桂實行計件工資,保底4500元/月;按要求領取工資需要簽收,但肖信桂一直沒有簽名;肖信桂每月的工資數額詳見其提交的應發工資表;肖信桂2016年2月-5月的工資通過現金方式發放,6月工資中的5000元通過現金方式發放,6月工資的剩余部分與7月、8月工資一起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發放。
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提交了肖信桂2016年3月-8月的應發工資表擬證明其主張。
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提交的肖信桂2016年3月-8月的應發工資表中沒有肖信桂的簽名確認,本院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定。
肖信桂提供的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車間計件單復印件,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的投資人肖朋文在3月-6月的車間計件單復印件中簽名確認。
肖信桂認為每月發放工資前,肖朋文會拿車間計件單給他核對,原件由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存檔;3月-6月的車間計件單復印件中有肖朋文的簽名,是因為核對后發放現金;7月、8月的車間計件單核對后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發放,因此肖朋文就沒有簽名;7月、8月的工資條是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發放工資時給他的;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在2016年9月6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他支付23760元,是扣除了他借支的生活費1500元。
肖信桂的上述解釋與常理相符。
另外,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車間計件單復印件與驗收單的第三聯相對應,可形成證據鏈。
從有利于勞動者的角度,根據上述規定,本院采信肖信桂所述,認定肖信桂與肖智暉兩人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合計應收工資分別為:15424元、17286元、19208元、21213元、13174元、13644元。
肖信桂自認上述工資包含了徒弟肖智暉的勞動所得,兩人平均分配。
通常師傅所占的工資比例應高于徒弟,肖信桂的上述意見于已不利,加上雙方均不能舉證證明肖智暉的工作量以及兩人在工資中所占的具體比例,本院以平均分配方式計算肖信桂與肖智暉的工資,即肖信桂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的應收工資分別為:7712元、8643元、9604元、10606.50元、6587元、6822元。
關于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問題。
肖信桂于2016年2月26日進入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應于2016年3月26日之前與肖信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一直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應支付肖信桂自2016年3月26日開始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雙方認可勞動關系的存續期間為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本院予以確認。
雙方同意肖信桂每天都上班,才可領取上述工資;肖信桂在2016年3月26日至3月31日的上班日期為3月26日、3月27日;肖信桂的工資計算周期為自然月。
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應支付肖信桂2016年3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期間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42760.05元(7712元31日2日+8643元+9604元+10606.50元+6587元+6822元)。
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認為肖信桂在離職申請表中注明本人肖信桂于2016年9月5日離開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工資已全部結清,所有證件已經向廠方取回,并已與佛山市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今后本人一切事物與澳升酒店家具有限公司無任何關系,因此雙方事實上簽訂了勞動合同,其無需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由于沒有證據證明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且求職表也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本院對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的上述意見不予采納。
裁判結果及法律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款、《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確認原告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與被告肖信桂在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原告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肖信桂2016年3月26日至2016年8月20日期間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42760.05元; 駁回原告佛山市禪城區澳升酒店家具廠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免收受理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管燕華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書記員 吳鳳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