烤漆酒店家具圖片
204A、烤漆:門板外表平整、潤滑。 B、噴漆:門板外表有顆粒物,不潤滑,觸摸有異感。 五、耐磨。 做法:用硬物擊打。 比照:A、烤漆:無異常狀況,漆膜無損壞。 B、噴漆:有裂痕,嚴重的漆膜零落,掉白皮。 一、烤漆展柜和噴漆展柜的工藝區別: 烤漆:在基材上打三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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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眾億合家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03月25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韓衛東,公司經營范圍包括:生產(另擇場地或限分支機構經營)、銷售家具、通用機械設備;銷售五金交電、電子產品、建材(不含危險化學品)、金屬材料(不含稀貴金屬)、針紡織品;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設計及施工(憑資質許可經營)等。
貴州眾億家具有限公司產品覆蓋定制櫥柜、衣柜、書柜,定制辦公家具、酒店家具等多個品類,形成多元化、全方位的定制家具生產格局。
產品采用全自動數控機器生產,公司擁有設計團隊,專業的生產安裝團隊 公司業務 家具定制,櫥柜,衣柜,衣帽間設計定做,全屋定制,家庭裝修,辦公室,工廠裝修 公司秉承 科學設計/美化生活/健康環保 的經營理念。
首先這個家具廠要是一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才具備上市資格,有限責任公司都不具備上市資格。
其二,家具廠要具有一定的規模,就是足夠大足夠老,擁有三年以上的經營時長,而且在此三年內沒有更換過懂事,高級管理者等細微條件。
第三,要經營合法合規,按照一個正常健康公司所具備的條件,都要擁有,包括公司注冊無虛假注冊資金,沒有抽逃資金等狀況。
第四,家具廠的注冊資金要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公開發行股份占發行量的四分之一以上,股本總額至少四億元。
然后具體細節上,家具廠要在最近三個年度會計凈利潤在3000萬元以上,發行前的股份總額也在3000萬元以上,并且最近一期資產占凈資產的20%以上,且沒有虧損。
上市公司的股票也要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嚴控審查資金鏈的用途,且最近三年現金流量累計至少5000萬元以上,或營業額5個億以上,符合法律法規,即可上市。
一句話,家具廠,要足夠大,足夠有規模,足夠抗風險。
東莞市常平合華家具廠專業生產辦公家具,現設東莞實木油漆家具廠房和深圳板式家具廠房,,專業生產、會議臺、職員膠板臺、辦公轉椅、沙發茶幾、酒店套房家具等系列家具家私。
企業簡介 東莞市常平合華家具廠現面向東莞、深圳地區企業工廠、公司寫字樓提供生產成套家具定制服務。
企業遵循著“用優質產品美化社會”的企業宗旨,爭創一流企業典范,對自身產品嚴格要求,按ISO 9001:2000 國際質量管理體系和 ISO 14001:1996 國際環境管理體系達到國際質量和環保水平。
設計、選材、下料、加工、油漆、成品包裝,每道工序經過品質的嚴格檢驗,確保產品符合 ISO 9001認證標準及顧客的要求,提供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務,確保企業長足發展! 公司態度 企業以“團結奮進,努力拼搏”的人文精神,以更優質家具和更專注服務回報客戶,振興國產家具事業,樹立中國制造品牌!
興義市銀億整體家具廠訴鄧海買賣合同糾紛案是2017年2月14日在貴州省晴隆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合同糾紛、買賣合同糾紛 權責關鍵詞 民商事、權責情節、民事責任規定、合同、訴訟關鍵詞、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證據、證明、質證、審判程序、訴訟請求、簡易程序、執行、強制執行案例原文 貴州省晴隆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原告興義市銀億整體家具廠。
。
負責人張永萍。
系該企業投資人。
被告鄧海。
原告興義市銀億整體家具廠與被告鄧海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興義市銀億整體家具廠的負責人張永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鄧海經傳票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興義市銀億整體家具廠(個人獨資企業)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被告支付欠原告的家具款48721元。
2.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被告鄧海專門從事裝修工作,2013年5月,被告與原告協商,從原告處拉家具做裝修,工程結束就付錢,被告陸陸續續從原告處拉了很多家具。
2015年11月12日,被告總的欠原告家具款55000元雙,方約定在2015年11月22日前付25000元,余下30000元從2015年12月起每月還款,在年底前還清。
在2016年陸續支付了11500元后就再也沒有還款給原告,加上有5221元沒有打欠條(在欠條上已注明),被告合計欠原告48721元。
原告多次聯系被告,被告直接不接電話,無奈之下,只好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依法判決。
原告興義市銀億整體家具廠在舉證期限內提供下列證據: 1、營業執照、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用以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2、被告身份證復印件、欠條(復印件),用以證明被告書寫欠條欠原告48721元貨款的事實。
上列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鄧海經傳票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未提出答辯,也未提供其他證據。
經審理查明,被告鄧海因裝修工程需要,在2014年2015年間陸續從原告興義市銀億整體家具廠處購買衣柜、櫥柜、酒柜等整體家居用于裝修(未簽訂書面合同),但未及時支付貨款。
2015年11月12日,雙方對所欠貨款進行對賬,被告鄧海共欠原告興義市銀億整體家具廠貨款60221元,雙方約定2015年11月12日給付原告25000元,余下款項在2015年年底付清。
鄧海分別于2016年2月2日支付2500元、2016年4月15日支付3000元、5016年5月19日支付3000元、2016年6月23日支付3000元,共計支付11500元,尚有48721元貨款未支付。
經本院電話詢問被告鄧海,其對上述事實予以認可,并無異議。
原告興義市銀億整體家具廠訴至本院請求判決支持其前述訴訟請求。
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及欠條等證據在卷為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興義市銀億整體家具廠與被告鄧海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雙方存在事實上的貨物買賣行為,其買賣合同關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鄧海經法庭傳票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但經本院電話詢問,其對欠原告興義市銀億整體家具廠貨款48721元的事實并無異議。
雙方當事人均應當本著民事活動中的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確立各自的權利并全面依約履行自己的義務。
原告興義市銀億整體家具廠主張被告鄧海拖欠貨款48721元,證據充分,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被告鄧海應當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項。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鄧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興義市銀億整體家具廠支付貨款48721元。
如果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09元,由被告鄧海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訴,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義務人逾期不履行義務,權利人可在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審判員 陳高云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書記員 羅昌文
汕頭市潮陽區谷饒珍姿婷針織內衣廠訴汕頭市卓億家具廠等承攬合同糾紛案是2017年3月8日在廣東省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合同糾紛、承攬合同糾紛 權責關鍵詞 民商事、權責情節、代理、民事權利、民事責任規定、合同案例原文 廣東省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原告:汕頭市潮陽區谷饒珍姿婷針織內衣廠。
經營者:張朝城。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佳,廣東潮之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汕頭市卓億家具廠。
被告:文世忠。
本院在審理原告汕頭市潮陽區谷饒珍姿婷針織內衣廠訴被告汕頭市卓億家具廠、文世忠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對兩被告的起訴。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現原告申請撤回對兩被告的起訴符合法律的規定,可以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汕頭市潮陽區谷饒珍姿婷針織內衣廠撤回對被告汕頭市卓億家具廠、文世忠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332.98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陳海凌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書記員 張順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