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睿酒店家具裝修
171鴻睿裝飾是一家集家居裝飾、設計與施工、集成家居產品加工和建材批發于一體的專業性裝飾公司,是擁有獨立注冊服務商標的裝飾公司,具有國家設計施工一體化資質。公司自成立以來,以誠信、求實、創新的企業精神,熱忱服務于全國廣大客戶。在服務過程中,和廣大客戶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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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智美昌盛家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高愛華,公司經營范圍包括:辦公家具、學校用家具(含課桌椅)、酒店家具、醫院家具、家用家具、養老家具、船舶家具、櫥柜、鐵制工藝品、實驗室家具、木質門窗、窗簾、遮陽用品加工及銷售;金屬制品、五金交電、燈具、日用百貨、勞保用品、家用電器、辦公用品、建筑材料、裝飾裝修材料、電線電纜、化工產品(危險品及易制毒品除外)、塑料制品、木材、金屬材料、水暖器材、橡膠制品、潤滑油、廚房設備、電器設備、辦公設備、網絡設備批發零售;家具租賃;家具維修、翻新及安裝;室內外裝修;普通貨物運輸;勞務服務等。
天津宏順發廚具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總部位于天津市靜海區靜文路運河西1000米。
注冊資本壹仟萬元人民幣,是天津一家系統化酒店廚房設備集成定制服務商、酒店設備酒店用品供應商。
專注于商用廚房整體解決方案,是集廚房設計、國內外采購、設備安裝、售后維護為一體的商用廚具公司。
宏順發公司主要銷售產品有各種爐灶、凈化排煙系統、白鋼制品、中西廚具、制冷設備、炊事機械、電熱設備、各式餐具、酒店用品、賓館布草、酒店家俱等。
天津市薊縣寶德成家具廠訴魏子慧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案是2017年4月12日在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合同糾紛、承攬合同糾紛、加工合同糾紛 權責關鍵詞 民商事、權責情節、代理、民事責任規定、合同、訴訟關鍵詞、審判程序、撤訴案例原文 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原告:天津市薊縣寶德成家具廠。
經營者:張福榮。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占保,天津市薊縣穿芳峪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子慧。
本院在審理原告天津市薊縣寶德成家具廠與被告魏子慧加工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天津市薊縣寶德成家具廠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天津市薊縣寶德成家具廠自愿申請撤訴,是對自己訴權的正當處分,符合法律規定,本院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天津市薊縣寶德成家具廠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24元,由原告天津市薊縣寶德成家具廠負擔。
代理審判員 亢立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王玉超
天津市寶坻區方家莊鎮如意商店訴天津市寶坻區金戴爾家具廠等糾紛案是2017年2月15日在天津市寶坻區(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物權糾紛、擔保物權糾紛、質權糾紛、提單質權糾紛 權責關鍵詞 民商事、權責情節、代理、訴訟關鍵詞、審判程序、撤訴案例原文 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原告:天津市寶坻區方家莊鎮如意商店。
經營者:齊秀梅。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廣韜,天津文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天津市寶坻區金戴爾家具廠。
經營者:蘇國利。
被告:關雅君。
原告天津市寶坻區方家莊鎮如意商店與被告天津市寶坻區金戴爾家具廠、關雅君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無違法內容,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天津市寶坻區方家莊鎮如意商店撤訴。
案件受理費1220元,減半收取計610元,由原告負擔(已交納)。
代理審判員 岳新瓊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張 璐
天津市北辰區環境保護局訴天津市雙口祥龍家具廠環保糾紛案是2017年5月3日在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案由 執行、其他與公司、證券、保險、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與公司、民事 權責關鍵詞 終結執行(執行終結)、執行、罰款、臨時性救濟和保障程序、訴訟關鍵詞、代理、權責情節、民商事案例原文 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 執行裁定書 申請執行人:天津市北辰區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丁慶蘭,局長。
被執行人:天津市雙口祥龍家具廠。
經營者:楊進周。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天津市北辰區環境保護局與被執行人天津市雙口祥龍家具廠環保糾紛一案中,被執行人應停止生產、支付罰款160000元。
執行中,經查,被執行人天津市雙口祥龍家具廠已停止違法生產且名下無銀行存款、車輛、房產及股權信息。
目前被執行人不具備執行條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審 判 長 張有利 審 判 員 聞 娣 代理審判員 劉家紅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書 記 員 孫 偉 附:本裁判文書所依據法律規定的具體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一十九條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并經院長批準后,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依照前款規定終結執行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天津市寶斯達裝飾材料有限公司訴北京興盛萬家家具廠買賣合同糾紛案是2017年1月24日在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合同糾紛、買賣合同糾紛 權責關鍵詞 民商事、權責情節、代理、民事責任規定、合同、違約金、訴訟關鍵詞、證據、證明、證據不足、質證、審判程序、訴訟請求、撤訴、陪審、反訴、按撤訴處理、缺席判決案例原文 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原告(反訴被告):天津市寶斯達裝飾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雙崗,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賈俊鵬,天津世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強,天津世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北京興盛萬家家具廠。
經營者:賈艷英。
委托訴訟代理人:翟霖森。
原告(反訴被告)天津市寶斯達裝飾材料有限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北京興盛萬家家具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反訴被告)天津市寶斯達裝飾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斯達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姚強、賈俊鵬到庭參加訴訟,2016年7月6日被告(反訴原告)北京興盛萬家家具廠(以下簡稱興盛家具廠)經營者賈艷英、委托訴訟代理人翟霖森到庭參加訴訟,2016年12月29日被告(反訴原告)興盛家具廠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反訴被告)寶斯達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興盛家具廠支付所欠原告貨款共計150832元,并給付違約金10432.75元(自2014年8月5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合計161264.75元;2、判決被告興盛家具廠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同期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給付原告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貨款實際給付之日的違約金;3、被告興盛家具廠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2014年5月原告寶斯達公司與被告興盛家具廠成立買賣合同關系,由原告寶斯達公司向被告興盛家具廠提供油漆,被告興盛家具廠依約結算貨款。
截止至2015年11月30日,被告興盛家具廠共拖欠原告寶斯達公司貨款150832元,經原告寶斯達公司催要,被告興盛家具廠仍拒絕支付,故原告呈訴。
為支持其主張,原告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 證據一、由被告工作人員簽字的發貨單和入庫單,用以證明原告給被告供貨的種類、數量,被告拖欠原告貨款未付。
被告(反訴原告)興盛家具廠辯稱,對寶斯達公司所述雙方存在買賣合同關系沒有異議,但對寶斯達公司所述產品的數量和產品質量存有異議,雙方一直未進行對賬。
有一部分寶斯達公司提供的發貨單據中的貨物并未實際入庫,被退回寶斯達公司。
興盛家具廠工作人員在發貨單上簽字是進行初步的確認,最后應以興盛家具廠的入庫單作為結算的依據。
經興盛家具廠核算,寶斯達公司提供的有入庫單的貨物貨值為74478元,興盛家具廠認可原告提供的這些入庫單,認可收到了這些貨物。
但對于原告提供的送貨單上的貨物興盛家具廠不認可,興盛家具廠并沒有收到這些貨物。
另外,寶斯達公司提供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給興盛家具廠造成了一定損失。
被告(反訴原告)興盛家具廠向本院提出反訴請求:1、判令寶斯達公司給付因油漆產品質量問題給興盛家具廠造成的直接損失192400元;2、判令寶斯達公司給付相關費用65700元;3、判令寶斯達公司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后興盛家具廠在庭審中將訴訟請求變更為:1、判令反訴被告寶斯達公司給付因油漆產品質量問題給反訴原告興盛家具廠造成的直接損失206497.5元(包括:1、打磨工費:15個人打磨工人工作300個小時,300個工時某172元/小時=51600元;2、耗用材料費用:砂紙、502膠水等14306元;3、重新噴涂的油漆費用:114791.5元;4、油漆噴漆工人費用:100個工時,100個工時某258元/個工時=25800元);2、判令反訴被告寶斯達公司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興盛家具廠給一統國際家居做產品外加工,具體加工產品為實木紅橡家具。
由于當時一統國際家居指定使用和信油漆,所有興盛家具廠在為一統國際家居產品外加工過程中使用的油漆都是從寶斯達公司購買的和信油漆,在使用過程中出現了嚴重的質量問題,在噴完面漆后出現局部開裂現象,造成所有產品重新噴漆、打磨,耗費大量人力物力。
大量返修造成許多實木板件的報廢,并導致興盛家具廠無法按時付貨,120萬元左右的資金積壓。
實木紅橡產品沒有及時上店,產品至今還存放在興盛家具廠,沒有交貨。
期間與寶斯達公司多次協商無果,故呈訴。
為支持其訴訟請求,興盛家具廠向本院提交了打磨工人費用支出明細、噴漆工人費用支出明細、耗費材料費用、送貨單、出庫單、入庫單、重新噴漆的油漆費用、家居產品加工合同、補充協議、產品價格表(均為復印件)照片作為證據,用以證明寶斯達公司提供的貨物存在質量問題,給興盛家具廠造成了損失。
針對興盛家具廠提出的反訴,寶斯達公司辯稱,不同意興盛家具廠的反訴請求,寶斯達公司提供油漆和相關輔材均符合國家的相關標準,不存在任何質量問題。
由于興盛家具廠在2016年12月29日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其未能對寶斯達公司提交的證據發表質證意見。
對于寶斯達公司提交的2014年7月1日之后的發貨單和入庫單,興盛家具廠在2016年7月6日的庭審中認可已收到該部分貨物,并認可貨值74478元,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定。
對于2014年7月1日的發貨單和入庫單記載的價格不一致,寶斯達公司主張按發貨單記載的價格較低,本院按較低的價格計算。
對于寶斯達公司提交的2014年7月1日之前的發貨單,單據中注明送貨品種、規格、數量、金額符合需方要求的,買方驗收無誤,應在送貨單上簽收作為結款憑證,現票據上均有興盛家具廠的工作人員在收貨人處簽字確認,對此簽字興盛家具廠在庭前詢問中均予以認可,且收貨人員亦與興盛家具廠認可的2014年7月1日之后的發貨單和入庫單中記載的收貨人員相同,本院對該證據中記載的貨物的名稱、規格及件數、單位、數量的真實性予以認定。
對于貨物的單價,大部分貨物的單價均在興盛家具廠認可的入庫單中有記載,對此在庭審中已一一核對,對該部分貨物的單價,本院予以認定。
對于沒有入庫單印證的修色液、刮涂寶、慢干水、紅橡面修色,參照市場價格,原告主張的價格基本合理,本院對此予以認定。
對于興盛家具廠提交的證據復印件,無法核實真實性,本院不予認定。
對于其提交的照片,寶斯達公司不予認可,該照片不能證明所照貨物系由寶斯達公司提供,本院不予認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寶斯達公司與興盛家具廠系買賣合同關系,興盛家具廠從寶斯達公司處購進油漆和輔材。
自2014年5月17日至2014年8月5日寶斯達公司多次為興盛家具廠送貨,貨物總價值150832元。
興盛家具廠一直未給付寶斯達公司貨款。
另外,本案審理過程中,興盛家具廠申請對寶斯達公司提供的貨物質量進行鑒定,后因興盛家具廠在本院指定的時間內未能補充鑒定所需的相關材料,本院司法輔助辦公室依法作出不予委托意見書。
2016年7月13日興盛家具廠曾向本院郵寄一份撤訴申請書,申請撤回反訴,后又撤回該申請,堅持要求繼續鑒定。
2016年12月29日興盛家具廠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認為,寶斯達公司與興盛家具廠系買賣合同關系,興盛家具廠從寶斯達公司處購買貨物,其收到貨物后應及時給付寶斯達公司貨款。
興盛家具廠主張寶斯達公司提供的貨物存在質量問題,證據不足,本院不予認定。
興盛家具廠未能及時給付貨款,屬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賠償寶斯達公司逾期付款損失。
對于逾期付款損失的標準,《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現寶斯達公司主張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同期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標準計算,本院予以支持。
對于起算時間,雙方未約定付款時間,本院酌情確定自寶斯達公司起訴之日開始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興盛家具廠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其提出的反訴,本院依法按撤訴處理。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九條,《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北京興盛萬家家具廠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天津市寶斯達裝飾材料有限公司貨款150832元;二、被告北京興盛萬家家具廠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同期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的標準給付原告天津市寶斯達裝飾材料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損失(自2015年12月14日起算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日期止); 三、駁回原告天津市寶斯達裝飾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3525元,反訴費2585元,合計6110元,由被告北京興盛萬家家具廠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永來 代理審判員 趙志剛 人民陪審員 果澤強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李明春 附:本裁判文書所依據法律規定的具體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第一款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一百五十九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
對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
《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