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臨門酒店家具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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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陽沛沛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在慶陽市西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成立。
法定代表人范長波,公司經營范圍包括酒店用品、客房用品、不銹鋼制品、陶瓷餐具等。
慶陽晟棟家具有限公司于2014年03月05日在寧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成立。
法定代表人暢峰,公司經營范圍包括辦公家具,民用家具,教學家具,幼教家具,酒店家具等。
慶陽晟棟家具有限公司于2014年03月05日在寧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成立。
法定代表人暢峰,公司經營范圍包括辦公家具,民用家具,教學家具,幼教家具,酒店家具等。
慶陽慧諾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于2017年08月22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解生龍,公司經營范圍包括:電子樂器、五金交電、醫療器械、辦公設備、儀器儀表、辦公家具、家具、通信設備、機械設備、通訊器材、燈光音響設備、室內外裝修裝飾工材料、辦公用品、辦公耗材、文化用品、勞保用品、體育用品、電子產品、數碼產品、網絡設備、計算機、軟件及輔助設備、消防器材、家用電器、石材、酒店設備、酒店家具、建筑材料、水暖管材、玩具、工藝品、攝影器材、電動車、汽車、新能源汽車及相關配件、工具及維修設備的銷售;安防工程,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土石方工程,防水工程,保溫工程,電梯安裝工程,園林綠化工程,樓宇亮化工程,機電工程,計算機網絡工程,網絡工程,網絡維護工程,網絡數據恢復;工程資料裝訂,廣告設計策劃及制作安裝,廣告噴繪、裝飾裝修工程,多功能廳、多媒體教室、會議廳規劃、設計、安裝(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等。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甘肅有限公司慶陽分公司于2004年09月10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陳扶明,公司經營范圍包括:在本省內經營GSM數字移動通信業務、IP電話業務、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因特網骨干網數據傳送業務;從事移動通信、IP電話和因特網等網絡的設計、投資和建設;移動通信、IP電話和因特網等設施安裝、工程施工和維修;經營與移動通信、IP電話和因特網業務相關的系統集成、漫游結算清算、技術開發、技術服務、廣告業務、設備銷售,以及其他電信及信息服務;出售出租移動電話終端設備、IP電話設備、因特網設備及其配件、并提供售后服務;業務培訓、會議服務等。
李金成訴慶陽昊江園林工程有限公司等不當得利糾紛案是2017年1月11日在甘肅省慶陽市西峰區(市)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其他合同 權責關鍵詞 民商事、權責情節、代理、委托代理、民事權利、不當得利、民事責任規定、合同、訴訟關鍵詞、證據、審判程序、陪審案例原文 甘肅省慶陽市西峰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原告李金成 被告慶陽昊江園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瑜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徐瑞環。
被告王江。
原告李金成與被告慶陽昊江園林工程有限公司、王江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李金成、被告慶陽昊江園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瑞環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江經本院依法傳票傳喚,未到庭應訴。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金成訴稱:我因購買房屋,通過慶陽昊江園林工程有限公司王江中介,與房屋出賣人蓋軻于2016年1月29日簽訂《慶陽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2016年3月31日前保證讓原告入住買賣房屋。
同日,原告向昊江公司交納評估費2000元、貸款代辦費3000元,并于2016年2月1日向昊江公司交納購房定金50000元,經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始終無法給原告辦理房屋貸款手續,致使原告無法入住涉案房屋。
隨后,王江同意給原告退款,并向原告出具了55000元的欠條一張,但至今未向原告退還任何費用。
現起訴請求:1、判令二被告返還收取原告的購房定金、評估費、貸款代辦費55000元;2、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被告慶陽昊江園林工程有限公司辯稱:追加我公司為被告我們不予認可,王江與我公司簽訂承包合同時約定,承包期間發生的糾紛全部由其自己承擔,分公司由王江個人所包辦,發生糾紛由其個人負責。
被告王江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慶陽昊江園林工程有限公司系2013年7月8日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為:園林綠化工程、苗木、花卉種植、銷售;車輛信息咨詢服務、房屋信息咨詢服務、企業商務信息咨詢服務、經濟信息咨詢服務、中介服務、信息咨詢服務;辦公耗材、電腦耗材、批發、零售。
2015年5月22日,慶陽昊江園林工程有限公司設立慶陽昊江園林工程有限公司華宇名城分公司,該公司負責人為王江,分公司主要經營范圍為:房屋中介。
2016年原告因需要購買房屋,與被告慶陽昊江園林工程有限公司達成居間合同,經被告慶陽昊江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中介,2016年1月10日,房屋出賣人蓋軻與被告李金成達成買賣定金協議,約定蓋軻將其位于西峰區嘉禾家園1號樓1單元401室房出售于原告李金成,房屋價款伍拾捌萬元整,定金為叁萬元。
2016年1月29日,房屋出賣人蓋軻、原告李金成、被告慶陽昊江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三方達成《慶陽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其中約定經紀機構完成委托事項,出賣人按該房屋成交總價的1%支付傭金即5800元。
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李金成向被告慶陽昊江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負責人王江交納貸款代辦費3000元、評估費2000元、房屋定金50000元。
被告慶陽昊江園林工程有限公司收取上述費用后,未依約向房屋出售人蓋軻轉交上述費用。
嗣后,被告王江向原告出具欠條,承諾向原告歸還上述55000元。
現因二被告未向原告李金成退還55000元,原告起訴至本院。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收據3份、欠條1分、買賣定金協議書、慶陽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等證據在卷,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并由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本案中慶陽昊江園林工程有限公司華宇名城分公司為原告提供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的媒介服務,雙方之間成立居間合同關系。
慶陽昊江園林工程有限公司華宇名城分公司作為居間人,并非房屋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其無權向原告收取定金50000元、評估費2000元。
慶陽昊江園林工程有限公司華宇名城分公司收取該費用沒有合法依據,其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原告。
對于慶陽昊江園林工程有限公司華宇名城分公司收取原告的貸款代辦費3000元,因其未協助原告辦理房屋按揭貸款,故對于該費用,亦應予以退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ldquo;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rdquo;。
故對于退還原告上述費用的責任應由被告慶陽昊江園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擔。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慶陽昊江園林工程有限公司退還原告李金成購房定金50000元、評估費2000元、貸款代辦費3000元,上述費用共計55000元。
上述給付內容,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75元,由被告慶陽昊江園林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甘肅省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任 舸 代理審判員 喻海妮 人民陪審員 沈彥雄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楊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