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家具合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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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服務 服務項目:滾梯/電梯 商務中心 免費停車場 前臺貴重物品保險柜 免費旅游交通圖(可贈送) 票務服務 專職行李員 行李存放服務 洗衣服務 郵政服務 叫醒服務 餐飲設施:中餐廳 大堂吧
展會回顧 廣州國際酒店設備及用品展覽會已經連續成功舉辦了九屆,每屆的展覽面積都以30%的速度遞增,成為中國發展最快、國際化程度最高、參展效果最好的同類型展會之一;在全球賓館、酒店與餐飲行業享有盛譽。
其中,第九屆展會已于2011年6月在廣交會展館圓滿舉行,展會面積達50000平方米,成為亞洲年中最大酒店用品展;共計1028家國內外展商參展,展出了近萬種酒店用品;酒店家具展區作為本屆展會最大的展區,酒店家具參展企業數量及規模高居國內同類展會之首。
酒店家具展區將有美神家具、愛的家具、宏生餐桌、朝輝家具、恒美家具、萬振家具、盛豪美家具、臻美家具、海馬家具、精誠集雅家具、宇宸家具、時大家具、耀震家具、鐘南家具、富亮家具、福美家具、意創家具、健行家具、索納爾家具、美之騰家具、唯尼可家具、利金家具、格綠朗家具、米諾家具、深圳閑云、現藝嘉代、廣州藝集、文士等著名酒店家具廠商參展。
佛山市龍投粵洋酒店家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04月24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吳培飚,公司經營范圍包括:家具制造(酒店家具);其他家庭用品批發(家具批發),家具零售;貿易代理(以上各項不含工商登記前置審批項目、鋼鐵生產、《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及《南海區產業導向目錄》中限制類和禁止類項目)等。
佛山市順德區銀馬酒店家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李金燕,公司經營范圍包括:等。
沈章銀訴馬龍勇租賃合同糾紛案是2017年3月13日在安徽省鳳陽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糾紛 權責關鍵詞 民商事、權責情節、代理、民事責任規定、合同、侵權、過錯、免責事由、合同約定、訴訟關鍵詞、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證據、證明、證明力、關聯性、合法性、質證、臨時性救濟和保障程序、罰款、審判程序、訴訟請求、簡易程序、缺席判決、執行、扣押案例原文 安徽省鳳陽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原告:沈章銀。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先成,安徽天地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龍勇。
原告沈章銀與被告馬龍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沈章銀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先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馬龍勇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依法缺席審判。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沈章銀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解除沈章銀與馬龍勇簽訂的《挖掘機租賃合同書》;2、判令馬龍勇立即給付租賃費312000元(2015年7月3日至2016年7月8日止);3、判令馬龍勇賠償經濟損失81422元;4、本案訴訟費由馬龍勇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5年2月3日,馬龍勇因工程需要,租賃沈章銀的型號為jcmp22挖掘機一臺及配套設施,雙方簽訂了《挖掘機租賃合同書》。
該合同約定,2015年2月3日,沈章銀把挖掘機一臺(包括破碎錘、釬桿、鏟斗)交給馬龍勇裝運,3月2日馬龍勇把挖掘機運到沈章銀工廠內,租期一個月,租金26000元,2月13日一次性付清。
若馬龍勇繼續租賃,應在租期屆滿前7天通知沈章銀,并于續租之前付清下月租金。
因馬龍勇拖延支付租賃費,2015年7月,沈章銀提起訴訟,(2015)鳳民二初字第0065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馬龍勇支付五個月租金11萬元(扣除已付2萬元),計算到7月。
馬龍勇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也不愿交回挖掘機。
沈章銀為了減少損失,花費數萬元才把挖掘機找到并拉回,由此造成的損失都是馬龍勇的過錯行為所為,應當承擔全部損失。
馬龍勇未提出答辯意見,也未提交證據。
沈章銀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下列證據:1、身份證一份,證明沈章銀身份情況和主體資格。
2、沈章銀與馬龍勇2015年2月3日簽訂的挖掘機租賃合同書一份,證明雙方就挖掘機租賃時間和租金做了具體約定,以及續租的約定。
3、沈章銀購買挖掘機的合同書一份,證明沈章銀對租賃的挖掘機具有所有權。
4、(2015)鳳民二初字第0065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份,證明鳳陽縣人民法院對沈章銀2015年7月份起訴馬龍勇作出了判決:馬龍勇支付五個月租金11萬元(扣除已付2萬元),對沈章銀具有挖掘機的所有權做出了確認。
5、2015年第109號定遠縣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對沈章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及繳款憑證各一份,證明馬龍勇租賃挖掘機非法開采石灰巖,定遠縣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對此作出行政處罰并扣押了挖掘機,罰款41422元,由沈章銀交納。
6、收據兩份,證明沈章銀為拉回挖掘機交納停車費2萬元和看管費2萬元。
本院認定如下:沈章銀提交的證據1、2、3,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與本案具有關聯性。
上述證據已經法院生效判決確認。
上述證據的證明力,本院予以確認。
沈章銀提交的證據4,系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其證明力本院予以確認。
沈章銀提交的證據5,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與本案具有關聯性。
馬龍勇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其放棄答辯和對證據質證的權利。
該證據的證明力,本院予以確認。
沈章銀提交的證據6,不是正規發票,其是否收取及收取的合法性無法確定。
該證據的證明力,本院不予確認。
經審理查明:2013年11月26日,沈章銀與安徽山重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簽訂買賣合同(二手機)一份,約定由沈章銀以796000元購買安徽山重機械設備有限公司p22-dicm挖掘機一臺。
2015年2月3日,沈章銀(甲方)與馬龍勇(乙方)簽訂了挖掘機租賃合同書一份,約定:挖掘機型號、規格為jcmp22,機號包括破碎錘、釬桿、鏟斗;租時間自2015年2月3日乙方將機器從甲方裝運開始,租賃結束時間為2015年3月2日乙方將機器運抵甲方工廠內時止;租賃費用時間自2015年2月3日至2015年3月3日,工作時間不超過240小時,租金按人民幣26000元計算,由乙方于2015年2月13日一次性付清;如乙方使用超出約定工作時間,另按每小時計算,由乙方每個租賃期限到期后日內向甲方支付;若乙方愿意續租需于前一個月租賃期結束前7天通知甲方,并于續租之日前將下一期租賃費用支付給甲方,續租手續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挖掘機租賃,無論乙方對所租機器使用與否,也無論乙方在施工過程中遇到來自任何方面的困難,而導致機器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都不影響甲方如期足額收取租金;乙方在租賃期間,如遇政府等部門干預(如國土局等部門扣車)所造成的停機租賃費及政府索取一切費用全由乙方負責承擔;自簽訂合同后,乙方預付甲方現金1萬元,余款本月15日前付清;挖掘機駕駛員乙方自負。
簽訂合同的當天,沈章銀將挖掘機交付給馬龍勇。
租賃到期后,馬龍勇繼續使用挖掘機,未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2015年3月13日下午,案涉挖掘機在定遠縣永康鎮小麥頂因非法開采被定遠縣縣政府采石采砂聯合執法大隊查獲并被拖到永康鎮停車場停放。
沈章銀自述其時隔三個月才知道挖掘機被扣、馬龍勇已付租賃費2萬元。
2015年7月23日,沈章銀以租賃合同糾紛將馬龍勇起訴至本院。
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鳳民二初字第0065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馬龍勇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給沈章銀挖掘機租賃費11萬元(五個月)。
因馬龍勇不出面解決挖掘機被扣事宜,沈章銀到定遠縣協調處理此事。
2016年7月6日,定遠縣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對沈章銀作出定國土資房監罰字〔2015〕第109號國土資源行政處罰決定書:1、責令停止開采;2、沒收違法所得2.78萬元;3、處以違法所得2.78萬元的百分之四十九罰款,計1.3622萬元。
2016年7月7日,沈章銀交納了罰沒款41422元。
因索款無著,沈章銀起訴來院,要求判如所請。
本院認為:沈章銀與馬龍勇簽訂的挖掘機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不違反法律規定,屬有效合同。
該合同約定租賃期限自2015年2月3日至2015年3月3日。
租賃期限屆滿,馬龍勇繼續使用挖掘機,沈章銀沒有提出異議,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租賃挖掘機在2015年3月13日被政府部門扣留,已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沈章銀請求解除其與馬龍勇簽訂的挖掘機租賃合同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
沈章銀(甲方)與馬龍勇(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無論乙方對所租機器使用與否,也無論乙方在施工過程中遇到來自任何方面的困難,而導致機器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都不影響甲方如期足額收取租金;乙方在租賃期間,如遇政府等部門干預(如國土局等部門扣車)所造成的停機租賃費及政府索取一切費用全由乙方負責承擔。
本院(2015)鳳民二初字第00659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給付租賃費的期限,應為2015年2月3日至2015年7月2日(5個月)。
自2015年7月3日至2016年7月7日沈章銀交納罰沒款時間計12個月,租賃費應為26000元12個月=312000元。
沈章銀要求馬龍勇給付租賃費3120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
沈章銀要求馬龍勇賠償其交納的罰沒款41422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
超出部分,因沈章銀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解除原告沈章銀與被告馬龍勇2015年2月3日簽訂的挖掘機租賃合同; 二、被告馬龍勇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沈章銀租賃費312000元; 三、被告馬龍勇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沈章銀損失41422元; 四、駁回原告沈章銀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201元,減半收取3600.5元,由原告沈章銀負擔366.5元,由被告馬龍勇負擔323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桂 斌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代理書記員 吳鴻波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談起馬龍和羅德曼,很多人都會想到兩人纏斗的畫面,將籃球場變成了摔跤場。
很多人都認為,公牛1998年總決賽,羅德曼對馬龍的防守功不可沒。
但是事實真是那樣嗎,我們一起去看一下吧。
羅德曼貴為7屆籃板王,2屆最佳防守,7次入選最佳防守陣容第一陣的選手,在防守端有自己獨到的一面,當時讓他防守馬龍確實是物盡其用的選擇。
但是馬龍也并非易于之輩,身為聯盟歷史上頂級大前鋒,馬龍非常難防守。
1998年這一屆總決賽一共打了6場,這次總決賽是很多國內球迷的NBA啟蒙,很多人是從那次總決賽開始接觸NBA的。
我們一起去看一下這六場羅德曼防守馬龍的表現,也就能知道他到地方沒防住馬龍了。
第一場是在爵士主場鹽湖城,當時雙方在常規時間打成平手,加時賽爵士隊三分險勝,先下一城,這場比賽馬龍25投9中,拿下21分14個籃板,羅德曼可以說很好地限制住了馬龍讓他的命中率只有36%,羅德曼自己拿到0分10個籃板。
第二場比賽還是在爵士主場,最終獲勝的是公牛隊,這場比賽馬龍16分12個籃板,16投5中,命中率只有31.3%。
而羅德曼拿到了3分9個籃板。
可以說羅德曼第二場把馬龍防住了。
第三場比賽雙方移師公牛隊主場芝加哥,這場比賽爵士隊慘敗,爵士隊只有馬龍表現還算正常,11投8中拿下22分,其他球員沒有人得分過雙,羅德曼本場比賽2分6個籃板。
第四場比賽還是在芝加哥聯合中心球場,這場比賽爵士隊輸了4分,卡爾馬龍21投10中拿下了21分14個籃板,羅德曼在防守端沒能限制住馬龍,但是自己拿下了14個籃板。
第五場比賽,雙方轉戰鹽湖城,爵士隊2分險勝公牛,這場比賽馬龍發威,27投17中拿下了39分9個籃板,并且多次造成羅德曼犯規,羅德曼受犯規困擾只打了24分鐘,拿到2分3個籃板,并且有5次犯規,這場徹底被打爆。
第六場就是喬丹經典的最后一投的那場,公牛隊一分險勝爵士,這場比賽馬龍表現依然出色,19投11中拿下31分11個籃板7次助攻。
羅德曼上場39分鐘,全場跟防,依然沒有限制住馬龍,羅德曼自己拿下7分8個籃板。
整個系列賽卡爾馬龍場均25分10.5個籃板3.8次助攻,命中率50。
4%。
這樣的表現說羅德曼把他防住根本不現實,羅德曼本人場均3.3分8.3個籃板,這一系列賽表現并不盡人意,當然他在防守端的貢獻并不能用數據體現出來,為了防守馬龍,堂堂籃板王系列賽僅僅拿了8.3個籃板。
所以說羅德曼根本沒有防住馬龍,這能說在某一場防住,或者是限制住了馬龍,比如說是第2場。
最終公牛贏得比賽,最重要還是喬丹的表現實在是有些變態,35歲在總決賽場均可以拿下3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