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家具工廠直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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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愿景 勝芳家具產業園規劃合理、配套齊全、環境優美、現代氣派,改變原有單一提供土地的模式,更好的優化投資環境,節約投資建設成本,使得資金流量小的中小企業能夠通過租用在短期內快速投產達效,目前已成為中小企業生存發展的首選“寶地”。
園區將為入園企業提供統一的服務性配套設施建設,倡導資源共享,以及對員工的吃、住、行、用、娛樂,企業的安防、巡邏等各項社會事務實行大物業管理模式,進行社會化規范管理,很大程度上節約了企業的管理成本,為企業集中精力搞生產解除了后顧之憂,促進勝芳家具產業可持續發展。
勝芳家具產業園堅持立足國內外市場,加強產業發展規劃引導;堅持技術進步,促進產業升級和優化產品結構;堅持品牌戰略,提高產品在行業中的輻射力和競爭力;拓展銷售渠道,為企業走向世界搭建快速通道。
霸州宏悅家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06月19日成立。
企業簡介 霸州宏悅家具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06月19日,注冊地位于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勝芳鎮西董家堡村中勝路西,法定代表人為付寶旺。
經營范圍包括生產銷售(含網上銷售)家具、鋼木家具、辦公家具、家具用品、床、酒店家具、主題家具、曲木家具、餐桌餐椅、茶幾、電視柜、衣帽架、實木家具、軟體家具、藤編家具、金屬家具、鋼木家具、臥室家具、客廳家具、書房家具、戶外家具、五金配件。
企業文化 以“顧客滿意”為宗旨,為客戶提供高品質的產品服務,著眼未來,持續創新思考,始終信守承諾,為顧客創想美好生活!企業理念 顧客在哪里,我們的服務就在哪里,霸州宏悅家具有限公司秉持“永續經營”的企業經營理念。
經營范圍 生產銷售(含網上銷售)家具、鋼木家具、辦公家具、家具用品、床、酒店家具、主題家具、曲木家具、餐桌餐椅、茶幾、電視柜、衣帽架、實木家具、軟體家具、藤編家具、金屬家具、鋼木家具、臥室家具、客廳家具、書房家具、戶外家具、五金配件。
江蘇德勝鼎潤酒店家具有限公司是一家銷售各類家具的貿易公司。
江蘇德勝鼎潤主要經營的產品有:酒店家具、辦公家具、家具材料、裝飾裝潢材料等等。
江蘇德勝鼎潤酒店家具有限公司是一家銷售各類家具的貿易公司。
江蘇德勝鼎潤酒店家具有限公司主要經營:酒店家具、辦公家具、家具材料、裝飾裝潢材料、床上用品、酒店用品、家具配件、燈具等家具的銷售及安裝。
新鄉市紅旗區恒升世家業主委員會訴郝新勝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是2017年2月22日在河南省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合同糾紛、服務合同糾紛、物業服務合同糾紛 權責關鍵詞 民商事、權責情節、代理、委托代理、民事責任規定、合同、訴訟關鍵詞、審判程序、撤訴案例原文 河南省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原告新鄉市紅旗區恒升世家業主委員會。
負責人何廣利,主任。
委托代理人郝俊嶺。
被告郝新勝。
原告新鄉市紅旗區恒升世家業主委員會與被告郝新勝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原告新鄉市紅旗區恒升世家業主委員會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訴訟,在訴訟中,原告新鄉市紅旗區恒升世家業主委員會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新鄉市紅旗區恒升世家業主委員會撤回起訴的申請,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新鄉市紅旗區恒升世家業主委員會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5元,減半收取12.5元,由新鄉市紅旗區恒升世家業主委員會承擔。
審判員 張習坤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周 舟
陳遠芳訴什邡市恒升勞務有限公司健康權糾紛案是2017年3月9日在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人格權糾紛、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權責關鍵詞 民商事、權責情節、民事責任規定、侵權、過錯、訴訟關鍵詞、證據、證據種類、當事人的陳述、審判程序、訴訟請求、簡易程序案例原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原告:陳遠芳。
委托訴訟代理人:嚴偉(系陳遠芳之子)。
被告:什邡市恒升勞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xxx4574956xq。
法定代表人:劉垠,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汪林,四川方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遠芳與被告什邡市恒升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升公司)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梁小隆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陳遠芳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嚴偉,被告恒升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汪林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陳遠芳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5353.67元,營養費2000元,誤工費8750元,交通費1000元,合計17406.67元。
事實和理由:2016年1月2日,原告在銀河麗都小區樓下往后門方向騎電動車行駛時,因當天環衛所運輸小區生活垃圾時,留下一大灘油污水,銀河麗都小區清潔人員未清潔打掃,導致原告陳遠芳不慎連人帶車滑倒。
事發時,小區業主張芝會、葉代會、王小芬、保安黃書華在場,保安黃書華馬上上前把陳遠芳扶起,并給小區物業管理主管陳小紅反應了此事,物管部門要求先行醫療。
現醫療結束,被告推卸責任。
原告從受傷直到2016年7月24日一直進行門診治療,因傷誤工。
被告作為小區物業管理單位,未盡到相應職責,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恒升公司辯稱,被告履行了物業管理義務。
原告陳述系環衛所的行為造成原告受損,原告自身也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其損傷與被告無關。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本院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月2日,原告在銀河麗都小區樓下往后門方向騎電動車行駛時,因銀河麗都小區清潔人員未及時清潔打掃環衛所運輸小區生活垃圾后地面遺留的污水,導致原告陳遠芳摔倒受傷。
原告受傷后,在什邡仁濟醫院有限責任公司、什邡市中醫醫院、什邡大吉中醫診所等處進行門診治療。
原告受傷前在什邡市方亭新路家政服務部工作。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
被告作為原告居住小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有義務做好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及維護公共區域業主通行安全。
被告未盡到前述義務,給原告造成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原告自身在騎行電動車過程中,未盡到謹慎駕駛義務,自身存在一定過錯。
綜合考慮雙方過錯程度,本院確定被告承擔80%責任,原告承擔20%責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和2015年四川省統計數據,陳遠芳身體受傷所產生的損失應為: 醫療費,依據原告提交的醫療費發票、收據,該項費用為4810.20元。
營養費,根據原告傷情,本院確定為600元。
誤工費,綜合考慮原告傷情,本院確定其誤工期為50天,參照服務業平均工資標準,應計算為91.15元/天50天=4557.50元。
交通費,原告就醫治療必然產生此項費用,本院確定為300元。
以上各項合計10267.70元。
上述損失應由被告恒升公司承擔80%即8214.16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什邡市恒升勞務有限公司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陳遠芳各項損失8216.16元; 二、駁回原告陳遠芳其他訴訟請求。
義務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為118元,由原告陳遠芳負擔68元,被告什邡市恒升勞務有限公司負擔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梁小隆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書記員 宋易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