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區餐廳酒店家具
166泉州福星廚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在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黃福財,公司經營范圍包括廚具設計、制造、銷售、安裝及維護,廚房油煙凈化等。本企業是集廚房設備制造,酒店用品銷售代理,廚房工程設計,售后跟蹤服務等多功能一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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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旺大酒店位于中國東南沿海,素有“南方夏威夷”、“沙雕故鄉”的舟山群島朱家尖。
與“海天佛國”普陀山隔海相望,全國最大的著名漁港沈家門一橋相連。
酒店簡介 鑫旺大酒店裝飾華麗,格調清新高雅,擁有各類套房60余間,能同時容納200余人就餐,并配有商務中心、多功能會議室、休閑中心、棋牌室等各項措施。
服務周到、環境恬靜、交通便捷,是您朝香拜佛、旅游觀光、商務洽談理想的下榻之處。
酒店宗旨 附屬設施 并配有商務中心、多功能會議室、休閑中心、棋牌室等各項設施 房間設施 鑫旺大酒店裝飾華麗,格調清新高雅,擁有各類客房60余間
河北鑫旺同創木業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3日在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成立。
法定代表人王永宣,公司經營范圍包括實木套裝門、實木復合套裝門、家具、木地板等。
河北鑫旺同創木業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3日在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成立。
法定代表人王永宣,公司經營范圍包括實木套裝門、實木復合套裝門、家具、木地板等。
深圳市鑫思源家具有限公司,是以專業設計,制造,銷售辦公酒店家具等為主營業務的有限公司。
企業概況 深圳市鑫思源家具有限公司成立2010年,公司組建了:深圳市鑫思源環境藝術有限公司直銷團隊。
深圳市鑫思源家具有限公司是一家專業設計,制造,銷售辦公酒店家具的合資企業,工廠占地面積一萬多平米 經營范圍 園林環境設計,裝飾設計,裝修設計與施工,家具材料與五金產品的零售與批發,其他國內貿易,經濟信息咨詢,經營進出口業務,辦公家具,酒店家具,鋼制家具設計,零售與批發,辦公家具等等。
主要產品 辦公家具定制,酒店家具,學校家具,辦公大班臺,大班椅,會議臺,辦公屏風卡位,辦公隔斷,會議臺,培訓桌椅,職員椅,洽談桌椅,沙發茶幾,前臺,休閑椅等等。
企業文化 企業理念:“思源”品牌,以“價值,雙贏,感恩”做事用心,做人感恩!團結互助,持續發展。
企業發展歷史 2010年創立深圳市鑫思源家具有限公司。
2014年公司與家具體驗展廳遷至南山科技園。
2016年銷售額突破7000萬 企業團隊 創始人劉愛明,現任深圳市鑫思源家具有限公司總經理,劉愛明先生從事家具行業三十年,從白手起家,每天工作13個小時以上,2002創立深圳市鑫思源家具有限公司,主要管理人員有副總鄭亞君,銷售總監汪松,王振華,行政總經理周小樟。
總部地址 深圳市南山區瓊宇路8號金科公司辦公樓602
陳曙光訴高陽縣鑫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是2017年5月2日在河北省高陽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案由 執行、買賣合同糾紛、合同糾紛、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民事 權責關鍵詞 執行異議、執行、陪審、審判程序、證據不足、證明、證據、訴訟關鍵詞、合同、民事責任規定、委托代理、代理、撤銷、民事行為的效力、權責情節、民商事案例原文 河北省高陽縣人民法院 執行裁定書 異議人:河北旺隆砼業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蘇旺隆,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鵬,河北虹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執行人:陳曙光。
委托代理人:于文忠,河北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執行人:高陽縣鑫隆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馬振東,經理。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陳曙光與被執行人高陽縣鑫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異議人河北旺隆砼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旺隆公司)對本院(2016)冀0628執恢30號執行裁定書追加其為本案被執行人不服,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
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并于2017年4月28日舉行了聽證,異議人旺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鵬、申請執行人陳曙光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文忠參加了聽證。
現已審查終結。
異議人旺隆公司稱,旺隆公司與鑫隆公司無債權債務關系,被執行人鑫隆公司對旺隆公司不享有任何到期債權,且被執行人鑫隆公司是能夠承擔民事責任的權利主體,將旺隆公司列為被執行人于法無據,于理不合,請求撤銷該裁定中將旺隆公司列為被執行人的部分。
申請執行人稱,旺隆公司所提執行異議證據不足,應予駁回。
原裁定有足夠證據證實鑫隆公司系旺隆公司開辦,鑫隆公司財產被旺隆公司控制,沒有獨立的財產權。
旺隆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的財產在王桃玲個人賬戶下管理。
鑫隆公司與旺隆公司財產混同,法人人格高度混同,追加旺隆公司為被執行人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維持。
被執行人高陽縣鑫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參加聽證。
本院查明,2005年4月7日,蘇志勇、王桃玲發起設立定州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2007年1月23日定州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與王桃玲個人成立旺隆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王桃玲。
2010年9月1日,旺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桃玲變更為蘇旺隆。
2011年7月5日王桃玲將旺隆公司45.78%股權(558萬元)中的40.78%(497.05萬元)平價轉讓給蘇旺隆;定州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將旺隆公司54.22%股權(661萬元)平價轉讓給蘇旺隆;王桃玲又將旺隆公司5%股權(60.95萬元)平價轉讓給田小明,至此,旺隆公司股東變更為蘇旺隆95%,田小明5%。
王桃玲在任旺隆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兼任財務主管,異議人在聽證過程中認可王桃玲曾持有的6211農業銀行卡的資金往來用于旺隆公司經營管理,根據該銀行卡對賬單顯示,此卡于2010年5月26日向王銀保轉賬50萬元,王銀保用此款轉入鑫隆公司驗資賬戶,開辦個人獨資企業--高陽縣鑫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王銀保認可其作為鑫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僅辦理注冊成立公司,具體業務、收入、利潤分配均無權處置。
經營中,鑫隆公司的營業收入大部分轉入旺隆公司及其相關單位,2010年10月20日鑫隆公司轉給太仆寺旗旺隆房地產公司600萬元,2010年11月9日,鑫隆公司轉入旺隆公司3萬元,10日轉入10萬元,25日轉入140萬元,29日轉入10萬元。
旺隆公司表示王桃玲轉賬50萬元給王銀保系個人之間借款,且鑫隆公司的泵車一輛、攪拌站一臺、罐車10輛屬于旺隆公司所有,兩公司之間簽有租賃協議,但均未提交證據證實。
申請人陳曙光表示其與鑫隆公司業務往來中貨款結算的對賬單由王桃玲上報,貨款由王桃玲的銀行卡轉賬,但其與旺隆公司不存在業務往來。
在本院執行的李新格與鑫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也顯示王桃玲銀行卡、田小明銀行卡與其進行結算的事實。
本院認為,2010年5月26日,王桃玲時任旺隆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任財務主管,王桃玲持有的6211農業銀行卡的資金往來摘要顯示其用于公司經營管理,對此異議人也當庭認可。
王桃玲用其管理的公司資金向王銀保轉賬50萬元,王銀保用此款轉入鑫隆公司驗資賬戶,開辦高陽縣鑫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該公司為個人獨資企業;王銀保認可其作為鑫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僅辦理注冊成立公司,具體業務、收入、利潤分配均無權處置,且經營中,鑫隆公司的營業收入大部分轉入旺隆公司及其相關單位,旺隆公司確認鑫隆公司主要設備由其提供,以上事實足以證明鑫隆公司系旺隆公司投資開辦,并實際經營管理,申請執行人申請追加鑫隆公司的實際投資人旺隆公司為被執行人,本院予以支持。
異議人旺隆的異議不能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河北旺隆砼業集團有限公司的異議請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審 判 長 石潤清 人民陪審員 李 麗 人民陪審員 李 昊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書 記 員 王素敏
河北旺鑫食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08月27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梁兵建,公司經營范圍包括:糖果制品生產、銷售;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