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定做酒店家具
199蕪湖沃盛家具有限公司是2013-04-18在安徽省蕪湖市弋江區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地址位于蕪湖市弋江區火龍崗鎮三沖村1-5幢。 蕪湖沃盛家具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340200066528529L,企業法人許興紅,目前企業處于注銷狀態。 ...
查看全文全站搜索
聊城市天之藍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06月05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張書田,公司經營范圍包括:家具的生產、銷售、安裝;裝飾材料、工藝品(不含文物)、門窗、環保節能產品、五金建材的批發、零售;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施工等。
聊城海之心家具有限公司于2010年09月06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劉旭東,公司經營范圍包括:家具加工、銷售;裝飾裝修服務(憑資質證書許可的經營范圍經營)(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等。
歐班家具公司是中國的一家定制酒店家具公司,成立于1998年,總公司位于河北“香河國際家具城”京東環保產業園區。
歐班家具公司主營:星級酒店家具,酒店餐桌餐椅,會所別墅,公寓家具,實木家具,KTV家具,咖啡廳,工程樣板間,中西餐廳,實木門套裝門。
河北歐班家具質量獲得 ISO 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書,管理體系符合 GB/T19001-2000 - ISO9001 : 2000 標準。
聊城鑫大變壓器有限公司訴聊城市喬森家具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是2017年2月6日在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合同糾紛、買賣合同糾紛 權責關鍵詞 民商事、權責情節、代理、民事責任規定、合同、違約金、免責事由、合同約定、訴訟關鍵詞、證據、證據種類、當事人的陳述、證明、自認、質證、臨時性救濟和保障程序、罰款、審判程序、訴訟請求、簡易程序案例原文 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原告:聊城鑫大變壓器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xxx29282786a41。
法定代表人:劉俊飛,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邢小靜,職工。
被告:聊城市喬森家具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xxx699511626。
法定代表人:陳存華,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凱,業務經理。
原告聊城鑫大變壓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大公司)訴被告聊城市喬森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喬森家具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鑫大公司的訴訟代理人邢小靜,被告喬森家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存華及訴訟代理人張凱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鑫大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貨 款19000元;2.被告支付自2014年5月份起至判決確定的付款之日的利息;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4年5月7日原被告簽訂了《工業品買賣合同》,約定由原告為被告提供變壓器,合同約定了規格型號、數量、價格、交貨期、結算方式和違約責任等。
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定向被告發貨,從2014年5月份,被告開始拖欠原告19000元貨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貨款,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拒付。
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判如所求。
喬森家具公司辯稱:原告提供的變壓器存在質量問題,雖然合同約定了質保期為一年,但在原告認可存在質量問題的情況下多次維修也未能修好,導致被告因變壓器的使用被供電部門罰款,并支付高額電費。
后來原告方表示無法修復,撒手不管,影響了被告的正常生產經營,并造成重大損失。
被告本著誠意的態度與原告協商,原告在無法修復的情況下告知被告不管了,剩余貨款也不要了,現在卻又起訴到法庭,屬于無理起訴,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被告喬森家具公司針對自己主張的產品質量問題提交的嘉明供電所2014年8月份2015年3月份共8個月的電量電費臺賬,其中2014年8月份12月份5個月的電費因超出限額用電被交力率電費6334.13元,2015年1月份3月份3個月電費顯示力率電費為192.4元,以此證明原告提供的變壓器存在質量問題,8份電量電費臺賬僅能證明用電量情況,并不能證明原告提供的變壓器存在質量問題,以此證明自己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2.關于原告主張的欠款19000元是否屬實的問題,從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看,貨款共計39000元,預付貨款20000元,雖然合同中約定剩余貨款于發貨前付清,但從被告在答辯狀中陳述的內容看,存在剩余的貨款也不要了的表述,由此應認定并未支付剩余的19000元貨款,原告的主張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鑫大公司系生產、銷售變壓器及相關配套產品的法人企業,被告喬森家具公司系生產、銷售櫥柜、家具等用品的法人企業。
2014年5月7日,雙方簽訂了工業品買賣合同,約定由原告銷售給被告ggd型號低壓進線柜、ggj型號低壓電容柜、防盜箱、計量箱、s11m250/10/0.4型號變壓器各一臺,共計價款39000元,質量標準為國標,質保期為一年,貨到7日內檢驗并提出異議,如未提出,視為產品合格;預付貨款20000元,剩余貨款發貨前付清;交貨期限為10天。
合同簽訂后,原告在被告沒有將剩余貨款付清的情況下即將被告購買的產品運送至被告處,因欠款遲遲未能支付形成訴訟。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因購銷關系形成的欠款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買賣合同與被告在答辯狀中的自認相互印證,本院予以采信。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貨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請求,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本院應予支持。
被告主張的買賣合同質量問題,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證 據,本院不予采信。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聊城市喬森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給原告聊城鑫大變壓器有限公司19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5月18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的利息,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基礎上,按逾期罰息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8元,由被告聊城市喬森家具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林孟良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書記員 楊 昭
成都意通家具公司是一家集辦公、行業系統家具(通信、銀行、酒店、醫院、學校)于一體的制造企業。
實現辦公空間與科技智能家具相結合的整體配套解決方案。
成都意通家具公司的主要產品有:智能化辦公家具系列(桌椅、沙發、文件柜、屏風、接待臺、會議臺、集成檔案柜、高隔斷);行業系統家具(手機柜、體驗臺、收銀臺、實驗臺)。
2016年,成都意通家具公司被互聯網+平臺、中國電子商務協會網絡營銷推廣中心授予百強示范基地。
杭州名昇家具是一家集酒店家具和辦公家具為一體的廠家直銷家具公司,十多年風雨不變的質量品質和服務贏的了廣大客戶們的好評! 杭州名昇家具是一家集酒店家具和辦公家具為一體的廠家直銷家具公司,十多年風雨不變的質量品質和服務贏的了廣大客戶們的好評,名昇家具有限公司在酒店家具和辦公家具設計有著非常豐富的經驗,是廣大酒店和公司老板們的最佳選擇,杭州名昇家具平著多年的經驗對酒店大堂,客服套間家具設計是引領在前端的,在辦公家具行業也有著豐富的搭配!歡迎廣大的老總們來電咨詢! 名昇家具有限公司每一年度都會受到客戶的好評,證明來自趕集網和百姓網杭州名昇家具是一家集酒店家具和辦公家具為一體的廠家直銷家具公司,十多年風雨不變的質量品質和服務贏的了廣大客戶們的好評! 杭州名昇家具是一家集酒店家具和辦公家具為一體的廠家直銷家具公司,十多年風雨不變的質量品質和服務贏的了廣大客戶們的好評,名昇家具有限公司在酒店家具和辦公家具設計有著非常豐富的經驗,是廣大酒店和公司老板們的最佳選擇,杭州名昇家具平著多年的經驗對酒店大堂,客服套間家具設計是引領在前端的,在辦公家具行業也有著豐富的搭配!歡迎廣大的老總們來電咨詢! 名昇家具有限公司每一年度都會受到客戶的好評,證明來自趕集網和百姓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