桔子精遠酒店家具
140設備設施 1:房間設施:24小時熱水、衛生間、淋浴、空調、電視、長途、床頭柜、床頭燈。 2:其他服務:旅游咨詢、行李保管、開夜床、叫醒、留言務、客房每日整理。 3:距北京火車東站約10.72公里距北京站約11.10公里距北京火車北站約11.10公里距北京火車南站約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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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銳創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胡好杰,公司經營范圍包括: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計算機網絡系統集成、會議系統工程、視頻點播系統工程、LED大屏幕顯示系統工程安裝;電子產品、家用臺式機電腦、商用臺式機電腦、筆記本電腦、數碼類產品、激光打印機、噴墨打印機、耗材的銷售;中小學教學儀器設備、實驗室成套設備、功能室設備、幼兒園教玩具、音體美衛器材、學生課桌椅、辦公家具設備、校園廣播設備、錄播系統、多媒體電教設備生產銷售安裝、中小學校服,電子出版物、掛圖、圖書批發零售,箱包、辦公用品、食品專用設備、交通及公共管理用金屬標牌、交通安全、管制及類似專用設備的批發零售等。
安徽創元家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09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溫之,公司經營范圍包括:家具設計、加工、銷售(含網上銷售)及安裝,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室內裝飾材料(不含危險化學品)批發零售等。
安徽永生家具有限責任公司創建于1994年,以星級酒店家具、專業工程木飾面以及會所家具為主要產品。
集設計、研發、生產、銷售于一體的綜合性家具設計公司。
安徽愈豐酒店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3日在全椒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成立。
法定代表人金志峰,公司經營范圍包括金屬及板式家具、酒店用品、燈具生產、銷售等。
安徽喬冠酒店家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07月13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江國慶,公司經營范圍包括:銷售家具;銷售電子產品、酒店用品、五金鎖具、廚衛用品、辦公用品及工藝品;承接酒店裝飾裝修工程;室內裝修工程;建筑安裝工程;裝飾材料批發兼零售等。
安徽金銳鋁幕墻制造有限公司訴安徽元創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是2017年3月29日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合同糾紛、買賣合同糾紛 權責關鍵詞 民商事、權責情節、民事行為的效力、撤銷、代理、民事責任規定、合同、訴訟關鍵詞、管轄、臨時性救濟和保障程序、先予執行、審判程序、撤訴、不予受理、終結訴訟(訴訟終結)、缺席判決、駁回起訴、執行、終結執行(執行終結)、強制執行、涉外民事訴訟、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案例原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原告:安徽金銳鋁幕墻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天,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艷,安徽高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鵬,安徽高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安徽元創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元明。
原告安徽金銳鋁幕墻制造有限公司與被告安徽元創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安徽元創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在一審判決宣告前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安徽金銳鋁幕墻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3404元,減半收取1702元,由原告安徽金銳鋁幕墻制造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夏誠成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魯 翔 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五十四條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
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