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酒店家具維修
331青海佳惠家具有限公司于2003年05月2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李逢武,公司經營范圍包括:家具(不含生產、加工)、地毯、床上用品、工藝品、布藝、裝修裝飾材料、家用電器、電子設備、辦公用品、辦公設備、教學設備、實驗室設備、圖書館設備、不銹鋼制品、酒店用品、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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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促進酒店家具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升酒店家具企業的品牌影響力及競爭力,全國招投標供應鏈品牌推介平臺特舉辦“2020 中國辦公及商用家具評價推介”活動,參評展示家具知名品牌企業 500 余家,網絡公眾滿意度市場調查投票共達 1020.2399 萬余票。
各參評企業數據由機構推薦、企業自薦、大數據采集構成,并由來自質檢、環保、認證、行業協會等專家對各參評品牌企業進行了綜合評審,在全國酒店家具行業中甄選出誠信、優質、綠色、環保、科技智能程度高、服務能力強、綜合實力突出的品牌供應商,廣東雅泰家具有限公司在本次評比中,榮膺:“2020中國酒店家具十大品牌”等4項殊榮。
2021-03-26 08:21
、華利門業、哈飛汽車、三鈴摩托、順發自行車、丸美益身SPA健康會所、流行美、銀城鋁業、億發家電、新甲手足專業護理中心等。
賴榮雄、賴榮照,長寧雙橋人(今江西尋烏丹溪鄉上平村),清同治十三年例授進士,國學監元。
賴榮雄、賴榮照,長寧雙橋人(今江西尋烏丹溪鄉上平村),清同治十三年例授進士,國學監元。
該村尚存桅桿石一對。
深圳市金鳳凰家具集團有限公司(簡稱:金鳳凰家具集團)于20世紀90年代創辦。
金鳳凰家具(國際)集團與意大利制造商聯合,總部位于深圳,是集設計、研發、生產、銷售于一體的大型家具企業,專業生產頂級豪華酒店家具、別墅家具、郵輪家具、航空家具、總裁辦公家具、別墅固裝及裝飾材料制造商,公司經十來年的發展成為大型跨國集團型企業。
集團簡介 深圳市金鳳凰家具集團有限公司(簡稱:金鳳凰家具集團)于20世紀90年代創辦。
金鳳凰家具(國際)集團與意大利制造商聯合,總部位于深圳,是集設計、研發、生產、銷售于一體的大型家具企業,專業生產頂級豪華酒店家具、別墅家具、郵輪家具、航空家具、總裁辦公家具、別墅固裝及裝飾材料制造商,公司經十來年的發展成為大型跨國集團型企業。
集團規模 金鳳凰家具主要生產頂級豪華酒店家具、別墅家具、郵輪家具、航空家具、總裁辦公家具、別墅固裝及裝飾材料制造商,擁有16家公司:深圳市金鳳凰家具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鳳凰第一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鳳凰第二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鳳凰第三家具有限公司、東莞市金鳳凰第五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鳳凰固裝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江蘇金鳳凰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美凱斯家具有限公司、江蘇金鳳凰娛樂設備有限公司、江蘇歐美亞(國際)家具博覽中心、天地投資(香港)有限公司、金鳳凰(香港)貿易有限公司、意大利米蘭金鳳凰家具(國際)有限公司、徐州市創力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鳳凰家具集團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Gold Phoenix Furniture Group Ltd(簡稱國際貿易一公司)、Gold Phoenix Furniture International Co.,Ltd(簡稱國際貿易二公司)榮譽 2014年 金鳳凰家具集團獲得第四屆“SME One Asia Awards 2014”企業獎項的海外企業獎 2014年 金鳳凰家具集團獲得中國酒店家具十大頂級品牌和最具投標實力酒店家具供應商二十強 2013年 金鳳凰家具集團獲得中國酒店家具十大頂級品牌
江西尋烏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鄭巧惠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是2017年2月27日在江西省尋烏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權責關鍵詞 民商事、權責情節、代理、民事責任規定、合同、訴訟關鍵詞、審判程序、撤訴案例原文 江西省尋烏縣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原告:江西尋烏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尋烏縣長寧鎮岳家莊大道20號。
法定代表人:楊飛,職務: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寬。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青。
被告:鄭巧惠。
被告:林遠玉。
原告江西尋烏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鄭巧惠、林遠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江西尋烏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6日以已與被告達成和解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江西尋烏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判決宣告前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準許原告江西尋烏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3446元,減半收取計1723元,由原告江西尋烏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擔。
代理審判員 華運萍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王 霞
江西尋烏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潘昌鑫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是2017年3月16日在江西省尋烏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合同糾紛、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民事 權責關鍵詞 撤訴、審判程序、訴訟關鍵詞、合同、民事責任規定、代理、權責情節、民商事案例原文 江西省尋烏縣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原告:江西尋烏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飛,職務: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青。
委托訴訟代理人:彭蘇華。
被告:潘昌鑫。
被告:謝麗芳。
原告江西尋烏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潘昌鑫、謝麗芳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江西尋烏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在本案判決宣告前提出的撤訴申請,是在法律范圍內對其訴訟權利的自行處分,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江西尋烏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1386元,減半收取計693元,由原告江西尋烏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代理審判員 古紅娟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賴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