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南酒店家具定制
207應用介紹 巴南區康榮銘美家俱廠是一家加工生產、銷售為一體的公司!經過多年的實踐經驗,和全體員工的共同努力,產品覆蓋于:辦公隔斷系列、文件柜系列、座椅系列、校用家具系列、餐飲家具系列,等領域。您在本公司一站式輕松購物,我們來終身維護,您的滿意是我們...
查看全文全站搜索
南昌優美雅酒店家具是一家集研發、專業生產、立體營銷、完善服務體系于一體的家具企業。
總部在南昌市迎賓大道迎賓家居國際廣場B8021-8026(華山不育不孕醫院對面)。
公司主要生產星級酒店金屬宴會家具;電動餐桌;酒店客房家具;公共區域家具等(中西餐廳實木椅 ,仿木椅,鋁/鐵椅,沙發,卡座,實木餐桌,折疊桌;酒吧桌椅;椅套;餐桌布;運輸車;餐椅/宴會椅;BB椅;玻璃轉盤;活動舞臺;跳舞板,等配套酒店,飯店,KTV工程家具;公司擁有宏大的現代化規模生產基地和完善的營銷服務中心;同時,擁有先進的精密生產設備,卓越研發能力的設計師團隊,以及孜孜不倦傾力付出的營銷服務團隊。
優美雅一直追求卓越品質和完美藝術價值的呈現,憑借對時尚潮流的獨到領悟,精湛絕倫的生產工藝,把藝術與科技、個性與人性融為一體,通過各顯其能的現代化整體時尚設計體現出來。
酒店服務 附加服務:無 服務:商務中心服務 會議廳 前臺保險柜 洗衣服務 行李存放服務 叫醒服務 無線上網公共區 房間設施:國內長途電話,國際長途電話,拖鞋,24小時熱水,電熱水壺,多種規格電源插座 餐飲設施:中餐廳 茶室 限時送餐服務 休閑娛樂:卡拉OK廳 可接受信用卡:國內發行銀聯卡
南昌優美雅酒店家具是一家集研發、專業生產、立體營銷、完善服務體系于一體的家具企業。
總部在南昌市迎賓大道迎賓家居國際廣場B8021-8026(華山不育不孕醫院對面)。
公司主要生產星級酒店金屬宴會家具;電動餐桌;酒店客房家具;公共區域家具等(中西餐廳實木椅 ,仿木椅,鋁/鐵椅,沙發,卡座,實木餐桌,折疊桌;酒吧桌椅;椅套;餐桌布;運輸車;餐椅/宴會椅;BB椅;玻璃轉盤;活動舞臺;跳舞板,等配套酒店,飯店,KTV工程家具;公司擁有宏大的現代化規模生產基地和完善的營銷服務中心;同時,擁有先進的精密生產設備,卓越研發能力的設計師團隊,以及孜孜不倦傾力付出的營銷服務團隊。
優美雅一直追求卓越品質和完美藝術價值的呈現,憑借對時尚潮流的獨到領悟,精湛絕倫的生產工藝,把藝術與科技、個性與人性融為一體,通過各顯其能的現代化整體時尚設計體現出來。
主要產品 南昌優美雅酒店家具產品主要有會議桌、會議椅、宴會椅(鋁椅、鋼椅)、宴會桌、中餐椅、實木餐桌餐椅(椿木、樺木、橡木等)、電動餐桌、玻璃轉盤、折疊餐桌、長條桌、火鍋桌、西餐桌椅、寶寶椅、吧椅、快餐椅、家具桌椅配件、舞池板、餐臺運輸車、椅子運輸車、椅套和配套的一系列臺布、席布……等;企業文化 南昌優美雅酒店家具是定制家具行業孜孜不倦的拼搏者,是挑戰新極限的追求者,時尚定制家居文化的傳播者,還是生態居家生活的創造者,也將是定制家居行業的榜樣者。
它正憑借其“應市而生,跨市而動”的營銷理念,迅速擴大其穩定的經銷網絡,南昌優美雅酒店家具也會以心中的夢想為旗幟,以血液中涌動的創業激情為動力,將南昌優美雅酒店家具獨有的堅毅與執著的精神傳遞到中國的每個角落。
優美雅酒店家具企業文化 優美雅家具口號: 心中有夢要行動,全力以赴向前沖! 優美雅愿景: 讓很多酒店經理人的家具采購通過優美雅而變得更美好 優美雅承諾: 我們承諾,創造一個便捷幸福的世界! 優美雅口號: 攜手優美雅,成就你我 優美雅價值觀: 共好,整合資源,新產業的締造者 責任,履行社會責任,改善人的生存環境 學習,全面化的自我提升和平衡 勤儉,天道酬勤,節儉風尚
隆源酒店家具(全稱:沈陽隆源家具有限公司)前身是沈陽隆源家具廠,2007年公司更名為沈陽隆源家具有限公司。
是東北最專業的從事酒店賓館客房家具和酒店桌椅的廠家之一,公司立足遼寧 ,輻射東北。
隆源酒店家具是一家集設計研發、制造、銷售于一體的現代化酒店家具制造集團。
公司主營:酒店賓館客房家具,酒店賓館木門,酒店餐桌餐椅,火鍋桌椅,燒烤桌椅,實木碳化桌椅,宴會家具,沙發卡座等系列。
集團簡介 隆源酒店家具是專業從事酒店客房家具和酒店桌椅的廠家。
擁有一大批技術強,經驗豐富的專業管理、設計、生產的專業人才及具有二十余年制作經驗和熟練操作能力的技術工人。
自公司成立以來,綜合當前酒店家具潮流,積極弘揚酒店家具文化,重視開發設計,以卓越的產品質量,優惠的價格,誠實的信譽和完美的售后服務,贏得廣大客戶的好評。
隆源酒店家具專注酒店賓館客房家具和酒店桌椅二十余年,因為專注,所以專業。
集團產品 酒店賓館客房家具,酒店賓館木門,KTV沙發。
酒店餐桌餐椅,火鍋桌椅,燒烤桌椅,飯店桌椅,實木碳化桌椅,酒吧桌椅,咖啡桌椅,宴會桌椅,實木卡座等系列。
集團案例 1,酒店工程案例: 沈陽皇朝萬豪大酒店大堂家具 沈陽君悅精品酒店(北站店) 大連金石灘國際酒店 建平國際酒店 營口洲際大酒店 海拉爾友誼賓館 撫順名士商務酒店 丹東沈達江海大酒店 通遼利宏時尚賓館 鲅魚圈鼎紅國際水世界 鞍山寶潤大酒店 甘旗卡草原明珠大酒店 吉林白山安全局賓館 四平金澤會館 烏蘭浩特波斯頓酒店 阿爾山哈倫酒店 阿爾山翰景假日賓館 阿爾山金帝酒店 烏蘭浩特英倫酒店 2,餐飲工程案例: 沈陽船歌魚水餃 沈陽庫倫炭火烤羊腿 沈陽韓帝園烤肉 沈陽渝和府重慶老火鍋 彰武人民法 撫順明悅酒店
行政區域:灣里區 項目位置:南昌灣里區翠巖路81號 建筑類型:板樓 物業類別:普通住宅 開發商:江西房地產開發建設公司 物業公司:自管 物業費:0.3-0.3 詳細信息 配套信息 周邊配套:公建配套:中餐廳;超市;西餐廳;茶餐廳;娛樂中心;就學條件:南昌五中、灣里一中、創世紀貴族學院 內部配套:中餐廳;超市;西餐廳;茶餐廳;娛樂中心;,0,0 周邊學校:南昌五中、灣里一中、創世紀貴族學院。
基本信息 東方假日廣場項目介紹 位居于灣里區商旅中心地帶,周邊配套成熟,毗鄰梅嶺旅游區,繁華與清幽并存。
東方假日由7棟風綠的多層住宅組成,最大限度營造完美居家空間,約500米商業街、300米河景走廊、大型品牌超市、多功能星際會所,澳洲園林水景,休閑廣場,三星級賓館,一房至六房,68-240平米等多種靈性空間規模 東方假日廣場,商業面積約8000平米。
位于灣里唯一的商圈——翠巖路,總建筑面積為2300平方米,由60間獨立產權商鋪集中組合而成。
東方商城全部精裝修設計,同時配備中央空調,電視閉路等高檔設備配置 總占地19600平方米,總建筑面積40100平方米,綠化率42%以上。
東方假日廣場是由香梅苑,紅梅苑,紫梅苑,翠峰閣,秀峰閣,俊峰閣,玉峰閣共7棟多層建筑組成的商住小區。
戶型面積在68平方米—240平方米之間,有一梯兩戶,一梯三戶,一梯四戶之分。
純住宅樓距為17.8米。
南昌市元祖實業有限公司訴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是2017年3月29日在江西省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案由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合同糾紛、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民事 權責關鍵詞 執行、陪審、訴訟請求、審判程序、高度蓋然性、質證、合法性、關聯性、證據交換、證據不足、證明、證據、訴訟關鍵詞、合同約定、免責事由、合同、民事責任規定、代理、無效、民事行為的效力、權責情節、民商事案例原文 江西省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原告:南昌市元祖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xxx71184632Q。
法定代表人:萬城瑞,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建林,江西紅陽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xxx58377633U。
法定代表人:劉揚國,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俊、張靜,北京市中銀(南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南昌市昌北開放開發區開發建設總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xxx584129292。
法定代表人:熊愛華,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曉晟,北京大成(南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南昌市元祖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昌元祖公司)與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南昌一建公司)、南昌市昌北開放開發區開發建設總公司(以下簡稱昌北建設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南昌元祖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建林、被告南昌一建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姚俊、張靜、被告昌北建設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曉晟均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南昌元祖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判決兩被告連帶支付原告工程款201646元;二、請求判決兩被告連帶支付原告因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期間的債務利息暫計30246.9元(利息自工程竣工驗收之日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暫計算至2016年6月30日止,其余利息計算至款項支付完畢之日止);三、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均由兩被告共同承擔。
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11月同被告南昌一建公司簽訂《假日星城(外墻涂料工程)合同書》,合同約定由原告專業承包被告南昌一建公司分包的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假日星城小區1某、33某樓外墻涂料工程,合同價款按綜合價每平方米23.5元計算。
合同簽訂后,原告如約開展了施工工作,現所涉工程已經完工,被告南昌一建公司仍拖欠原告工程款201646元未予支付。
被告昌北建設公司為假日星城小區工程建設單位,應對被告南昌一建公司所負工程款支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原告完工后及時制作了報價結算單,并送交兩被告處審批、請款,但兩被告至今仍拒絕對原告已完工工程量進行確認,并拒絕支付原告工程款,原告期間反復催討、交涉未果,遂依法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被告南昌一建公司辯稱,一、《假日星城(外墻涂料工程)合同書》約定付款結算方式為被告南昌一建公司收到被告昌北建設公司實際工程款前提下,被告南昌一建公司再支付給原告。
二、原告由被告昌北建設公司指定,工程量及結算事宜由昌北建設公司直接辦理,本工程專項工程均是單項結算,單項付款。
三、工程量及造價由被告昌北建設公司審核確認,如被告昌北建設公司認可,被告昌北公司應該支付相應款項,但工程款應先支付到被告南昌一建公司再付給原告。
被告南昌一建公司已收到的外墻涂料款已支付原告。
四、工程完成后,被告南昌一建公司一直積極催討工程款,外墻涂料工程款至今未付清,未達到支付元祖實業外墻涂料款的條件。
被告昌北建設公司辯稱,一、我公司與原告之間沒有合同關系,原告直接起訴要求我公司承擔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二、本案所涉工程并未通過竣工驗收,仍在進行消防整改過程中,尚不具備與南昌一建公司進行工程款結算的條件。
三、南昌一建公司向我公司申報過相應結點的工程款,我公司已經予以了支付。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原告提交的《假日星城(外墻涂料工程)合同書》,兩被告對其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對其合法性,因原告不具備相應資質,本院不予確認;對于其關聯性,該合同是原告與被告南昌一建公司所簽訂,該合同約定了合同價款及工程的計價方式等內容,與本案具有關聯性。
原告提交涉案工程預(結)算材料系復印件,兩被告均有異議,本院認為,該證據系由被告南昌一建公司向發包方出具的預(結)算材料,反映1某樓外墻涂料工程款為172058元,支付80%工程款為137600元,對應付款報告中有趙屹丞、范童生、蘇德元、李俊、蘇霞等人的同意付款的簽名,其中范童生是被告昌北建設公司派駐工程師,蘇霞是被告昌北建設公司副總,且被告昌北建設公司已向被告南昌一建公司支付對應的工程款137600元;33某樓外墻涂料工程款為159548.58元,支付80%工程款為127638元,對應付款報告中有趙屹丞、范童生、蘇德元、李俊、羅來其、蘇霞、袁必高的同意付款的簽名,2015年8月24日之前,袁必高是被告昌北建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綜上,雖然該組證據系復印件,但相互印證,具有高度蓋然性,本院對該證據予以確認。
原告制作的工程預決算書系原告單方制作,兩被告均有異議,本院對該證據不予確認。
對于被告南昌一建公司提供的其公司與被告昌北建設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來源合法,真實有效,本院予以確認;對于被告南昌一建公司提供的萬城瑞簽字的承諾書,該承諾書的第四條與涉案《假日星城(外墻涂料工程)合同書》第九條相印證,且萬城瑞是原告南昌元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院予以確認;對于被告南昌一建公司提供的珠海兆億公司向被告南昌一建公司出具的承諾書、被告昌北建設公司向被告南昌一建公司出具的函,南昌一建公司假日星城項目部出具的函件等證據,上述證據不足以充分證實被告南昌一建公司向被告昌北建設公司及發包方積極催討工程款,對上述證據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但對關聯性不予采信。
被告南昌一建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原告與被告昌北建設公司對該證據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06年12月19日,被告南昌一建公司與被告昌北建設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被告昌北建設公司將假日星城小區第一標段所有房屋、人防建筑工程項目(含基礎、土方、樁基、土建、外墻涂料、門窗、消防、暖通排風、弱電、水電、給排水等包工包料)發包給被告南昌一建公司承建。
2013年10月30日,被告昌北建設公司向被告南昌一建公司發出通知,載明被告南昌一建公司承建的假日星城項目一期工程1某、33某樓,由被告昌北建設公司(發包方)指定的分包外墻涂料工程,外墻涂料工程單位:江西省南昌市元祖實業有限公司,綜合價定額直接費外墻彈性涂料23.5元/平方米。
被告南昌一建公司與原告南昌元祖公司簽訂《假日星城(外墻涂料工程)合同書》,約定:被告南昌一建公司將假日星城小區1某、33某樓外墻涂料工程分包給原告南昌元祖公司施工;合同價款(含稅價):外墻彈性涂料單價23.5元/平方米(此價包工包料到位及所有檢測及資料費用);合同價款與支付:采用固定價格合同,雙方約定按施工圖(承建方提供)及實際外墻涂料施工面積結算,全部工程款的支付由發包方監督。
工程款的結算與支付:在南昌一建公司收到發包方的實際工程款的前提下按以下執行:1、南昌一建公司應每月支付當月形象進度(指按實際完成并由發包方審核的工作量的80%)工程價款80%給原告;2、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十天內(發包方支付同等工程款前提下)南昌一建公司支付至工程總造價的90%給原告;3、在發包方審核南昌一建公司的決算后支付同等工程款的前提下,原告交付工程決算后30天內南昌一建公司必須審核完畢,如未按期審核完畢,視同認可送審決算并為作決算依據,決算審定后,南昌一建公司在一周內支付至工程總造價的97%給原告,余下3%作為外墻涂料質量保證金保修期:從竣工之日算起,保修期為二年。
南昌一建公司在質量保修期滿后7天內,并由原告通知南昌一建公司將剩余保修金返還原告。
2013年11月20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萬城瑞向南昌一建公司出具承諾書,載明本人萬城瑞系南昌市元祖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授權委托人與貴公司簽訂南昌市昌北開放開發建設總公司(發包方)的假日星城工程1某、33某樓的《假日星城(外墻涂料工程)施工合同》,現就貴公司對上述工程分包我司施工,特向貴公司作出鄭重承諾如下:一、本公司確保工程按期完工,2013年11月1日進場,同年12月30日完成1某樓,元月20日完成33某樓。
四、我公司與貴公司簽訂的《假日星城項目(外墻涂料工程)施工合同》中第九條合同價款與支付的內容未表述完整,本人同意所有款支付均要在發包方付款的前提下有效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與被告南昌一建公司均認可:《假日星城(外墻涂料工程)合同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含稅價):外墻彈性涂料單價23.5元/平方米(此價包工包料到位及所有檢測及資料費用),該合同單價施工面積=直接費(即直接支付給實際施工人),該合同單價的為含稅價指原告需向被告南昌一建公司提供上述直接費的發票。
管理費=直接費28.73%,稅金=(直接費+管理費)3.413%,工程款=直接費+管理費+稅金。
被告昌北建設公司向被告南昌一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后,被告南昌一建公司扣除相應的管理費、稅金之后,將余下的工程款(直接費)支付給原告。
2013年11月27日,被告南昌一建公司制作假日星城1某樓外墻涂料工程預(結)算表,工程總價172058元,其中直接費129250元,管理費37130元,稅金5678元。
80%的工程進度款為137600元。
2013年12月26日,被告南昌一建公司向被告昌北建設公司發出報告,申請被告昌北建設公司支付1某樓外墻涂料工程款137600元。
范童生、蘇德元、李俊、蘇霞等在該報告上簽字,同意支付工程款。
2014年1月22日,被告昌北建設公司,向被告南昌一建公司支付工程款137600元。
被告南昌一建公司扣除部分管理費和稅金,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0元。
2014年1月20日,被告南昌一建公司制作假日星城33某樓外墻涂料工程預(結)算表,工程總價159548.58元,其中直接費119850元,管理費34432.9元,稅金5265.68元,80%的工程進度款為127638元。
同日,被告南昌一建公司向被告昌北建設公司發出報告,申請被告昌北建設公司支付33某樓外墻涂料工程款127638元。
范童生、蘇德元、李俊、羅來其、蘇霞、袁必高等在該報告上簽字,同意支付工程款。
被告昌北建設公司(發包人)與被告南昌一建公司(承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范童生是發包人派駐的工程師。
蘇霞系被告昌北建設公司副總,袁必高系被告昌北建設公司法定代表人。
后被告昌北建設公司并未支付該工程款。
被告南昌一建公司亦未向原告支付相應的工程款。
被告南昌一建公司制作了假日星城1某、33某樓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該報告建設單位驗收意見處范童生簽字,并加蓋被告昌北建設公司的印章,但該工程至今未竣工驗收備案,但已交付被告昌北建設公司使用。
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另查明,原告南昌元祖公司未取得外墻涂料施工資質。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本案中,原告南昌元祖公司與被告南昌一建公司簽訂的《假日星城(外墻涂料工程)合同書》,因原告未取得外墻涂料施工資質,該合同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無效合同。
《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本案中,涉案工程未經竣工驗收,但已交付被告昌北建設公司使用,故上述外墻涂料合同雖屬無效,但合同當事人仍應參照雙方約定的結算方式履行相關權利義務。
原告南昌元祖公司與被告南昌一建公司簽訂涉案合同后,按照約定完成了雙方約定的施工任務,被告南昌一建公司假日星城小區項目部出具了簽章確認的結算單。
結算單顯示根據業主審批量,截止2013年12月,1某外墻涂料工程款中直接費為129250元,被告南昌一建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0元,尚欠29250元;33某外墻涂料工程款直接費為119850元,該款未支付。
對該款項昌北建設公司依法應予清償。
關于原告主張實際工程量大于結算單確認的工程量,原告向法院申請對涉案工程外墻涂料面積進行鑒定,后又書面撤回該申請,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該主張,對原告該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被告南昌一建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149100元。
原告與被告南昌一建公司關于支付工程款前提的約定,即被告南昌一建公司收到被告昌北建設公司實際工程款是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前提,該約定是總包商為轉移業主支付不能的風險,而在分包合同中設置以業主支付為前提的條款,通常稱為背靠背條款(PayWhenPaid),該條款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故該約定有效。
但總包商應當舉證證明不存在因自身原因造成業主付款條件未成就的情形,并舉證證明自身已積極向業主主張權利,業主仍尚未就分包工程付款。
若因總包人拖延結算或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致使分包人不能及時取得工程款,分包人要求總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的,應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完成的工程,被告昌北建設公司已在2014年1月審批認定。
被告南昌一建公司制作了假日星城1某、33某樓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驗收意見為上述工程符合設計及規范要求,同意通過驗收。
建設(開發)單位驗收意見處有范童生的簽名,并加蓋被告昌北建設公司公章。
關于1某、33某樓交付使用的時間,原告與被告南昌一建公司主張于2014年年底交付被告昌北建設公司使用,被告昌北建設公司認可2015年底已經使用涉案工程,雙方各執一詞,均未能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明。
2015年11月18日,被告昌北建設公司向被告南昌一建公司發函,希望被告南昌一建公司配合被告昌北建設公司為1某、33某樓347戶業主辦理房產證,可見此時1某、33某樓已銷售,本院確認此時涉案工程已經交付被告昌北建設公司使用,此時被告南昌一建公司已經有權要求業主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但被告昌北建設公司仍未結算、付款,且被告南昌一建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已積極向業主主張了權利,故可以認定其怠于行使權利,其關于支付工程款條件尚未成就的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南昌一建公司應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
關于利息問題,本案中,被告南昌一建公司以其與原告約定的付款條件不成就為由拒絕向原告支付涉案工程款,該約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故原告訴請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本案中,被告南昌一建公司單獨就1某、33某樓外墻涂料工程制作工程預(結)算材料,并要求被告昌北建設公司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且被告昌北建設公司時任法定代表人同意付款,被告昌北建設公司亦已實際支付1某樓外墻涂料工程款137600元。
故雖然兩被告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并未明確涉案外墻涂料工程系單獨結算,但兩被告以行為確認涉案外墻涂料工程系單獨結算。
被告昌北建設公司應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原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因被告昌北建設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大于被告南昌一建公司欠付原告的工程款,故被告昌北建設公司應對被告南昌一建公司欠付原告的工程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條、第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原告南昌市元祖實業有限公司工程款149100元; 二、被告南昌市昌北開放開發區開發建設總公司對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上述第一項還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南昌市元祖實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4778元,由原告南昌市元祖實業有限公司負擔1378元,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南昌市昌北開放開發區開發建設總公司負擔34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孔慶波 代理審判員 吳運琦 人民陪審員 熊國英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張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