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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蒂一家居有限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法定代表人陳爐盈。
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成立,坐落于浙江省溫州市平陽縣萬全輕工基地家具園區萬盛路22號,是一家致力于生產銷售全系列實木、軟體家具、酒店家具、酒店布草的公司。
企業簡介 浙江蒂一家居有限公司,主要生產銷售全系列實木、軟體家具、酒店家具、酒店布草等,生產面積12000㎡,公司通過多元化渠道建設與合作,產品遍布華東地區,公司依托產業多元、產品創新、模式優化、,努力打造新零售模式。
2017年11月30日,浙江蒂一家居有限公司官網上線。
酒店服務 附加服務:無 服務:免費停車場 前臺保險柜 洗衣服務 行李存放服務 叫醒服務 房間設施:國內長途電話,拖鞋,110V電壓插,24小時熱水,電熱水壺,中央空調,淋浴或者盆浴加淋浴噴頭,液晶電視機,免費洗漱用品(6樣以上) 餐飲設施:中餐廳 休閑娛樂:棋牌室 可接受信用卡:國內發行銀聯卡
溫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陽支行訴陳如金信用卡糾紛案是2017年1月10日在浙江省平陽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合同糾紛、銀行卡糾紛、信用卡糾紛 權責關鍵詞 民商事、權責情節、代理、委托代理、民事權利、訴訟關鍵詞、審判程序、撤訴案例原文 浙江省平陽縣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原告:溫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陽支行。
負責人:鄭重,該支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林先、朱昌鈞,系該行員工。
被告:陳如金。
原告溫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陽支行訴被告陳如金信用卡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
原告溫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陽支行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溫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陽支行申請撤訴,系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溫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陽支行撤訴。
案件受理費458元,減半收取計229元,由溫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陽支行負擔。
代理審判員 周西西 二○一七年一月十日 代書記員蕭曼曼
陳顏蘇,男,漢族,1977年4月出生,平陽水頭人,中共黨員,1998年8月參加工作,在職大學學歷。
現任浙江省溫州市平陽縣萬全鎮黨委委員(宣傳) 1992.08-1996.08 溫州農業學校農學專業學生 1996.08-2001.08 平陽縣農業局農業技術指導站工作人員 2001.08-2003.10 平陽縣農業局辦公室副主任 2003.10-2007.10 中共平陽縣委辦公室溫州日報駐平陽記者站工作(期間:2001.09-2005.07在中國農業大學農業推廣與創新管理專業函授學習) 2007.10-2009.07 中共平陽縣委辦公室溫州日報駐平陽記者站副站長 2009.07-2012.02 中共平陽縣委辦公室溫州日報駐平陽記者站站長 2012.02-2016.08 平陽縣考績委員會辦公室綜合科科長 2016.08-2017.09 中共平陽縣委辦公室新聞信息科科長 2017.09- 平陽縣萬全鎮黨委委員(宣傳)
溫州科技職業學院平陽學院是溫州科技職業學院的二級學院。
依據2013年2月5日溫州市出臺的加快高等教育發展的實施意見“1+5”文件,為進一步優化溫州高等教育結構,推進浙江海洋經濟發展,服務平陽產業轉型升級,創新辦學體制和運行機制,形成利益相關方合作辦學、共同育人的長效機制,增強辦學活力,平陽縣人民政府與溫州科技職業學院共同建設溫州科技職業學院平陽學院。
學院簡介 學院地址在平陽縣萬全鎮宋埠,占地面積1000畝,建成后在校生規模為8000—10000人。
學院性質為國有公辦,以全日制學歷教育為主,學制三年,同時開展成人教育、短期培訓、技術研發等項目。
專業設置 根據海洋經濟建設需求,溫州科技職業學院平陽學院擬設置水產養殖技術、水生動植物保護、航海技術、船舶工程、港口物流等專業;根據平陽及周邊現有產業發展需求,開設電子商務、市場營銷、數字智能、機械電機、皮革制革業、塑料包裝等專業。
臺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平陽支行訴項延常等信用卡糾紛案是2017年4月13日在浙江省平陽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合同糾紛、銀行卡糾紛、信用卡糾紛 權責關鍵詞 民商事、權責情節、代理、委托代理、民事權利、訴訟關鍵詞、審判程序、撤訴案例原文 浙江省平陽縣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原告:臺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平陽支行。
負責人:葉國林,該支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溫慶論、殷浩彬,系該行員工。
被告:項延常。
被告:項祖浩。
原告臺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平陽支行與被告項延常、項祖浩信用卡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
原告臺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平陽支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臺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平陽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系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所作的處分,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臺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平陽支行撤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臺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平陽支行負擔。
代理審判員 周西西 二○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代書記員蕭曼曼